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见习记者 吴萌 通讯员 花耀兰 魏玲 胡婷婷)造成19人遇难的武汉“夺命电梯”事故中的7名责任人,昨日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目前,司法机关已初步查明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7名责任人包括王君、易少锋、易金堂、肖锦全、丁炎明、魏劲松、杜三武等,分属开发商、监理公司、施工方、升降机安全员等不同的岗位。
9月13日,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村东湖景园工地突发升降机坠落事故,升降机内19名农民工无一幸免。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武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各项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全面展开,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立案侦查。
经查,当天13时10分许,“东湖景园”项目部C区7-1号楼的外墙粉刷工周洪福、明春梅等14人,与电梯安装人员孙惠芳、蒋文杰等5人,共19人,在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乘坐施工升降机上工。当升降机升至28楼时,吊笼失去控制,瞬间朝左侧倾翻并坠落,导致19人全部坠地身亡。
案发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积极与武汉市公安局沟通,了解案情,并会同双方领导及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明晰了案件的侦破方向、侦查思路及涉案人员范围。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官到公安机关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要针对开发商、监理公司、施工方、安全员等不同的岗位职责进一步补充侦查意见。
10月12日下午,武汉市公安局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王君等七名嫌疑人向武汉市检察院提请批捕。当天晚上及后两天,办案检察官通过对案卷及证据进行全面仔细地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报告。
10月16日,检察官根据事先拟定的缜密提纲,逐一提审了7名犯罪嫌疑人,从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如何履责、实际疏漏等方面锁定其重大责任。10月19日下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王君等7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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