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提名
任命陈有松、陈闽汉、张正宇、胡海林、张文霞(女)、李瑜(女)、张海鹏、李娜(女)、代娟(女)、刘隽(女)、胡怡江、周靖、魏大海、彭露露(女)、李丽(女)、吴婷(女)、周浩、巴雷、冯正春、曾文亮、万军(女)、郭珣(女)、余杰、梁日辉、王桂香(女)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蔡丽红(女)、周琼(女)、彭林(女)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阮学国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宁珠(女)、张进、陈念文(女)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二、根据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提名
免去邬建强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批准免去查日平的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任命其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韩保国的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