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故性质认定

  湖北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余华强,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时任华强化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矸石发电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2。赵鹏程,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时任华强化工集团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和技术等工作,分管生产部、设备部、安全部、技改部、基建部等。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3。叶锦华,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时任华强化工集团生产部部长,负责生产组织、调度、计划等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4。双国庆,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时任矸石发电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5。赵玉峰,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时任矸石发电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和技术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6。王怀国,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时任矸石发电公司锅炉车间主任,负责锅炉车间的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设备运行等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7。李渝川,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时任昂戈力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产品生产、销售等工作。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8。张则军,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在华强化工集团任物资采购部副部长,时任华强集团公司旗下华强新型建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9。孙大勇,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时任华强化工集团安全部部长。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10。洪海,男,43岁,汉族,原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昌分院高压管道检验室检验员。2016年9月3日,宜昌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11。饶友谊,男,34岁,汉族,原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昌分院压力管道检验室主任。2016年11月28日,宜昌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12。韩峥,男,54岁,汉族,原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昌分院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2017年3月21日,宜昌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13。杨勇,男,55岁,汉族,2008年3月至2016年3月,任当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案发前为当阳市政协委员,当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正科级工作人员。2016年11月29日,当阳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14。胡华,男,56岁,原当阳市发改局局长,现任政协当阳市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主任。2017年2月15日,当阳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15。赵红军,男,45岁,原当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科科长。2016年11月29日,当阳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调查。

  上述人员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地方纪律监察机关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刑罚执行后,应当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建议实施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相关人员。

  1。李建军,男,时任华强化工集团仪表车间主任,负责事故喷嘴采购的技术负责人。对华强集团公司采购制度落实不严,未对实地考察人员提出安全技术参数要求,对事故喷嘴技术审查把关不严。责令华强化工集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2。庄小云,男,时任华强化工集团动力设备部部长,负责华强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矸石发电公司调试组组长。未安排有资质的机构对矸石发电公司新建热电联产项目进行调试,而是自行组织调试工作。8月10日和8月11日事故发生前,先后接到矸石发电公司高压蒸汽管道出现严重泄漏的事故隐患的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未能正确辨识,未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置、未决定停炉检修、未向上级领导报告。责令华强化工集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3。曹敦全,男,时任华强化工集团物资供应公司经理(原华强集团公司物资采购部部长),负责华强集团公司及矸石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的物资采购和供应等。对华强集团公司采购制度落实不到位,设备采购制度执行不严格,设备验收制度缺失,对设备的采购管理把关不严,致使事故喷嘴被购进公司并安装使用。责令华强化工集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4。王光素,男,时任华强化工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基建部部长,负责华强集团公司及矸石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基建的土木建筑工程。与施工安装单位签订合同时,对事故区域玻璃隔断安装材料未提出隔热、防火、抗冲击等技术要求。责令华强化工集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5。程克信,男,时任华强化工集团副总工程师,负责矸石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技术的研究和设计衔接工作。在华强集团公司相关决策会议上,建议违规更改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参与组织矸石发电公司新建热电联产项目违规建设、违规调试和违规试生产。责令华强化工集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6。杜官怀,男,时任矸石发电公司安全环保科副科长,负责矸石发电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未及时组织管道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消除,未及时上报情况。责令华强化工集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7。谭秭阳,男,时任矸石发电公司仪表车间主任,事故喷嘴采购的技术人员之一,负责事故喷嘴的验收工作。在采购事故喷嘴中进行实地考察时未提出安全技术参数要求,未查验事故喷嘴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对事故喷嘴验收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的真伪未认真进行核实。责令华强化工集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8。李俊英,女,时任环能设计院副院长、项目设计总工程师,负责矸石发电公司总体设计布局工作。未履行职责,其在对热电联产项目的集中控制室与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进行布置设计时,未考虑高温高压蒸汽管道与人员高度集中区域之间的合理避让、安全隔离;未对玻璃隔断设计尽到审核把关责任,以至集中控制室不具备隔热、防火、抗冲击等安全功能;违反规定程序编制矸石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随意变更设计方案。责令环能设计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规定,提请地方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行相关职业资质业务,由相应专业委员会吊销其注册证书。

  9。高文龙,男,时任环能设计院土建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项目建筑设计审核人。未履行职责,在对马翠华报送的集中控制室玻璃隔断设计审核中,没有提出隔热、防火、抗冲击等技术要求,严重失职,未尽到设计审核把关责任。责令环能设计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规定,提请地方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行相关职业资质业务,由相应专业委员会吊销其注册证书。

  10。马翠华,女,时任环能设计院工程师,建筑专业主要设计人。未履行职责,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集中控制室仅设计普通玻璃隔断,未按照《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火力发电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 第10部分 建筑》(DL-T5461.10-2013)等规定要求,对该玻璃隔断提出隔热、防火、抗冲击等技术要求,致使其不具备隔热、防火、抗冲击等安全性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遇上高温高压蒸汽喷射外泄时,失去防护作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责令环能设计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规定,提请地方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行相关职业资质业务,由相应专业委员会吊销其注册证书。

  11。杨家星,女,时任昂戈力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2。张福泉,男,时任环能设计院董事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山东省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3。张冠洲,男,时任环能设计院院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山东省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给予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人员。

  1。徐罗军,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湖北公安人,大学学历,1988年7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4月任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院长,2014年10月任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党支部书记、院长。对该院压力管道检验室未全面履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检测职责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宋永佳,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湖北当阳人,大学学历,1988年参加工作,201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8月任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副院长,2014年10月任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党支部宣传委员、副院长。对分管的压力管道检验室及其工作人员未全面履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检测职责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吴遵红,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湖北汉川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2014年1月任湖北特检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对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未全面履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检测职责的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4。林海,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湖北麻城人,大学学历,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1月任湖北特检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作为湖北特检院分管质量技术的副院长,对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未全面履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检测职责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5。郭一彬,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湖北秭归人,大学学历,1990年6月参加工作,200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3月任宜昌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宜昌市质监局未对事故企业特种设备安装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对协管的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未全面履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检测职责的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将其调离工作岗位。

  6。张晓林,男,汉族,1961年10月出生,湖北远安人,大学学历,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0任宜昌市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分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以下称特设科)未对事故企业特种设备安装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对协管的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未全面履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检测职责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予以免职处理。

  7。曾卫平,男,土家族,1966年8月出生,湖北长阳人,大学学历,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8月任宜昌市质监局特设科科长。对事故企业特种设备安装环节未进行有效监管,负有直接责任。因曾卫平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按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8。陈专,男,汉族,1960年1月出生,湖北武汉人,大学学历,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2月任省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宜昌市质监局未有效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对分管的湖北特检院及其宜昌分院未全面履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检测职责的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9。王竞,女,汉族,1972年9月出生,湖北武汉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4月任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称特设处)副处长,2016年4月临时牵头特设处工作。对宜昌市质监局未有效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0。高德超,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湖北天门人,大学学历,1978年12月参加工作,198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1月任省质监局特设处调研员,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和承压类特种设备监管,对宜昌市质监局未有效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职责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1。覃波,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湖北当阳人,大学学历,1984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2月任当阳市经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1月职级晋升为副处级)。在明知该局不具有发电项目并网运行许可初审权的情况下,同意为事故企业转报热电联产项目并网运行申请,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黄波,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湖北当阳人,大学学历,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3月任当阳市经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5年2月因在公共场所“带彩”娱乐被当阳市纪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015年8月因违规发放津补贴被当阳市监察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黄波作为当阳市经信局分管经济运行科的副局长,在明知该局不具备发电项目并网运行许可初审权的情况下,同意为事故企业转报热电联产项目并网运行申请,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根据《湖北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免职处理。

  13。张华锋,男,汉族,1974年10出生,湖北当阳人,大学学历,1997年8月参加工作,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9月任当阳市经信局经济运行科科长。在明知该局不具有发电项目并网运行许可初审权的情况下,为事故企业转报热电联产项目并网运行申请,负有直接责任。因张华锋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办事员。

  14。王大真,男,汉族,1966年2月出生,湖北秭归人,大专学历,1987年7月参加工作,200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6月任宜昌市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对该局未认真审核事故企业并网运行申请材料,在没有发现事故企业不按项目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情况下同意上报并网运行申请的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王俊,男, 汉族,1961年9月出生,湖北宜昌人,大学学历,1981年9月参加工作,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8月任宜昌市经信委电力科科长,2014年1月任宜昌市经信委副调研员。王俊作为宜昌市经信委具体主管电力企业并网许可工作的副调研员,对该局经济运行协调办公室未认真审核事故企业并网运行申请材料,在没有发现事故企业不按项目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情况下同意上报并网运行申请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6。朱敏,男,汉族,1981年7月出生,湖北宜昌人,在职研究生学历,200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8月参加工作。2015年3月任宜昌市经信委主任科员。朱敏作为宜昌市经信委经济运行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电力企业并网许可的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核事故企业并网运行申请材料,没有发现事故企业不按项目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情况,负有直接责任。因朱敏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按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17。余有松,男, 1963年3月出生,湖北宜昌人,大学学历,198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3月参加工作。2013年12月任省能源局副局长。余有松作为省能源局协助分管电力建设处、电力调度处的副局长,对该局电力建设处未发现事故企业不按项目核准内容进行建设,对该局电力调度处未严格审核事故企业并网运行申请的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8。徐泽伦,男, 汉族,1964年4月出生,湖北鄂州人,大学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1任省能源局电力建设处处长。徐泽伦作为省能源局负责电力项目核准和监管工作的电力建设处处长,对该处未发现事故企业不按项目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9。刘文忠,男,汉族,1963年2月出生,湖北京山人,大学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月任省经信委电力处处长,2016年3月连人带编划入省能源局。刘文忠作为省能源局负责日常电力运行工作的电力调度处负责人,对该处未严格审核事故企业并网运行申请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