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江边)日前,荆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对犯强奸罪的罪犯覃兆明验明正身,押赶刑场执行死刑。
罪犯覃兆明于2000年3月30日晚10时许,在松滋市新江口镇尾随被害人冉某某来到松滋河德胜村堤段,他采用掐颈的手段将冉某某拖到大堤下的河边,实施了强奸,并致冉某某的皮下肌肉、气管出血,导致其呼吸道受阻后窒息死亡。
同年12月10日晚6时许,覃兆明采用相同的手段在松滋市米积台车站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沙道观镇龙台村与泰山闸村交界的一条村级公路,对刘某某实施了强奸,致其呼吸阻塞,造成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2005年9月8日晚9时许,覃兆明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富湾乡荷富大道陈家村路段将被害人陈某推倒在路边,用绳索勒陈某的颈部至昏迷后,将陈某拖至路边水沟旁的田埂上实施强奸,随后逃离现场。陈某被人发现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生前入水溺死。
2011年10月6日、10月21日、11月20日和2012年2月11日晚,覃兆明先后在荆州开发区联合办事处三板桥铁路道口附近、三板桥附近、沙市区关沮乡八号路附近和岑河镇庙兴砖瓦厂附近,骑摩托车分别尾随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赵某等4人,后用手或皮带将4被害人掐勒昏迷后,并实施了强奸。覃兆明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还分别抢走了其中3名受害人的手机、现金等,对其中一人抢劫未果,其于2012年7月6日被沙市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刑。
覃兆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扼压颈部的手段,致妇女昏迷后再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覃兆明强奸妇女7人,其中直接致2人死亡,一人因为被掐昏迷后跌入水中溺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凶残,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覃兆明所犯强奸罪系其犯抢劫罪被判刑后新发现的漏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覃兆明虽坦白多起强奸犯罪,但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以强奸罪判处罪犯覃兆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覃兆明表示服从该院判决,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以强奸罪判处覃兆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