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户口登记,不能有附加条件。日前,我省公安厅和省卫计委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被遗弃的婴儿以及超生儿,也都应当给予正常登记户口。

  《规定》指出,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不得擅自为户口登记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长效节育等措施挂钩,政策外生育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也都应当登记户口。如果基层单位有擅自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不依法办理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