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巴东县检察院获悉,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巴东县法院于日前依法以犯串通投标罪,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经查明,现年48岁的周某系中共党员、巴东县沿渡河镇野马洞村村委会委员。

  巴东县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周某为了承包209国道巴东长江大桥南岸接线工程第二标段项目,请河南某公司业务员李某借用两家公路建筑二级以上的资质。经李某介绍,周某借用河南省某公司、江西省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被告人周某与上述两公司协议,由周某给其各支付资质费、标书制作费、技术人员工资等费用2.8万元;投标信誉保证金200万元、保证金80万元由被告人周某支付。中标后,该工程由周某负责施工,公司派员管理,中标公司收取整个工程造价2%的管理费。协议后,两公司的投标文件除江西省某公司的综合标部分由其公司自己制作外,其余标书均由河南省某公司宜昌分公司技术人员制作,商务标的部分投标报价是根据周某的要求制作的,两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信誉金均由周某统一支付。2012年4月24日,江西省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39694593.38元。江西某公司中标后,与被告人周某签订施工协议,该工程由周某负责施工、盈亏自负,公司按工程结算造价的2%收取项目管理费。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借用两家公司资质串通投标报价,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恩施晚报记者陈千恩 通讯员吴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