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2 月 22 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这其中规定,对群众诉求 “ 踢皮球 ”、办事 “ 吃拿卡要 ”,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群众投诉,都将面临行政问责。

  明天(4 月 1 日),《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 30 类行政问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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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1、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2、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相关行政职责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4、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的;

  5、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6、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职责的;

  7、未依法履行政务服务首问负责制职责或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8、未依法受理、调查、处理、回告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的;

  9、其他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有下列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乱作为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10、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

  11、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12、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其逃避、减轻责任的;

  13、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无法定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

  14、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置公共资产、资金、资源的;

  15、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规定进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活动的;

  16、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有偿服务的;

  17、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18、故意向行政相对人提供违法活动实施条件或创造特定环境,引诱其实施违法行为的;

  19、索取或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20、其他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方式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有下列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慢作为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21、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22、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23、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

  24、对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生产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2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事故未及时采取预防、风险处置、应急管控等措施的;

  26、其他不及时履行职责,导致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27、有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即前三部分,编者注)规定的情形,情节较重或经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实施的;

  28、经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9、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履职情况不抓不管,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对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未按规定受理、调查、处理、回告、移送的;

  30、其他应当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的。

  被问责将怎么处理?

  对行政机关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

  行政机关受到问责处理的,按省有关规定在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时扣减评分。其中,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辞退或解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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