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公车私用问题。现通报其中4起典型案件。

  1.2016年2月10日、2月12日,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一公司经理蒋剑文私自将单位公车分别开到钢花117小区和才华街才华铭苑走亲戚。青山区城管委党委给予蒋剑文党内警告处分。

  2.2016年1月24日、25日,南漳县东巩镇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秦心雄驾驶单位公车到襄阳市中心医院办理私事。南漳县纪委给予秦心雄党内警告处分。

  3.2016年2月29日中午(工作日),团风县自来水公司副经理王志刚驾驶单位公车参加单位职工的生日聚会,并参与聚餐饮酒。团风县住建局党委给予王志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住建局给予王志刚行政记过处分。

  4.2016年2月8日、2月13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竹根滩监管所副所长杨云朋两次私自驾驶单位公车办理私事。潜江市纪委给予杨云朋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元旦春节前夕,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各种方式对严禁公车私用“三令五申”,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或借口情况特殊打“擦边球”,或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暴露出一些党员干部纪律和规矩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和单位公车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工作管理中存在宽松软的问题。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借助公安机关“天眼”系统、相关单位的门禁摄像系统以及不间断地现场检查、明察暗访等,持续加大对公车私用问题的监督力度。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典型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进一步认清形势,强化纪律意识,自觉严格执行公车管理规定。各级党委和纪委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持续释放坚决纠正“四风”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