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老乡借钱,嫌借到的少,竟然当众烧毁借来的200元人民币。
10月19日,张某平(男,41岁,湖北人)因故意毁损人民币被芗城公安分局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10月19日中午,芗城公安分局芝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芝山镇吉马超市门口有两名男子发生争执,其中一名男子还当众烧毁两叠人民币。
故意烧毁人民币是违反法律的,值班民警立即驱车赶赴现场,收起被烧毁的人民币,并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原来,当事人张某平和刘某本是湖北老乡,二人十几年前在漳州务工时结交为朋友,两人时有联系。
张某平平时做些古玩和工艺品之类的小买卖,近两年市场不景气,快落得身无分文的窘境。而刘某是个摩的司机,勉强养家糊口,收入也不是很好。10月18日,张某平找到刘某,想向他借1000元钱。
刘某一时腾不出钱,就拒绝了。张某平心里难受了,认为十几年的老乡兼朋友,这个忙不帮太不够义气了。
10月19日中午12时30分许,张某平来到刘某载客经常“驻点”的吉马超市门口再次找他借钱,刘某无奈之下拿出两叠整理好的零钞(共计200元)借给张某平,没想到张某平是个暴脾气,嫌借的钱少,竟还借来旁人一个打火机当众烧起了那两叠人民币。
殊不知,张某平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派出所民警经过综合考量,最终对张某平做出警告并处200元的罚款。
俗话说,朋友帮你是情义,不帮你也是本分,张某平的价值观念是不是该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