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红线不能踩?

  案例五十四:高息放贷赚“快钱” 副厅级干部被严重警告

  汪某某,S市(地级市)副市长,分管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2008年初,经他人介绍,汪某某与该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某某认识,两人熟识后来往比较频繁。2008年5月,易某某主动向汪某某提出,以支付借款利息的方式帮助其赚“外快”,汪某某不置可否。2008年6月、2011年5月易某某两次从汪某某处分别借款10万元、2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2年11月,易某某将本金归还,并支付利息20万元,比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高出数倍。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易某某为了和汪某某建立比较稳定的关系,主动找汪某某借钱并支付高额利息,让汪某某“钱生钱”、赚“外快”;汪某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其职务影响,借钱给易某某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实际是以借款收息形式变相接受他人礼金,构成接受礼金错误。

  省纪委常委会议决定,给予汪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新旧对比

  若此案发生在2016年,则应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来处理。

  评论

  在正风反腐高压态势下,“赤裸裸”权钱交易的方式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于是,部分商人便变换花样,在日常交往中,绞尽脑汁为手中有权的党员领导干部送“好处”,进行长线感情投资,只为有朝一日利用对方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效劳、谋取利益。

  本案中,一方面,易某某为维护好与汪某某的关系,不惜主动高息借贷;另一方面,汪某某也自恃有权力作保,心安理得赚“快钱”。花费如此代价,稍加细想,易某某看中的恐怕还是借款人手中的权力,而汪某某收取高息实质就是变相的收受礼金。

  这头赚了“外快”,那头可能就要胳膊肘往他人拐,长此以往,道将越走越黑。“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党员领导干部与商人来往,既要保持警觉不落入圈套,更要严守底线思维不主动钻“空子”谋好处,否则就会一步步滑向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