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接单时不问病史,还代签保单。承保10个月后,被保险人刘大妈查出胃癌,保险公司却单方面解约,拒绝理赔。昨悉,刘大妈因此到市人民法院起诉了这家保险公司,最终获赔保费7.5万元。

  2015年5月,刘大妈以儿子为投保人、孙子为受益人、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潜江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个人人身保险,投保主险为银发安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A款。2016年3月,刘大妈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确诊为胃癌,随后向这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遭到拒绝。

  庭审时,这家保险公司辩称,刘大妈在2015年3月因糖尿病和白内障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治疗,投保时未履行上述疾病的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在发现刘大妈以上疾病后就解除了保险合同。

  法官审理查明,刘大妈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将全套书面材料交给她。由于涉案保险合同在智能电子设备上操作完成,但刘大妈不会操作,张某在刘大妈在场的情形下代她操作并签名,但未明确告知合同中相关权利义务和询问病史,并在后期微信回访中再次在手机上代她操作签收。因此,保单中第四部分“告知事项”的第二部分“健康告知事项”中被保险人的所有选项均为“否”项。

  据此,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条款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致使刘大妈未履行告知义务,该不利后果应由这家保险公司承担。(来源:仙桃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