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通报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1、2007年10月至2015年10月,李庙镇刘坪村无职党员熊荣强先后3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5.5万元,事前未向村党支部请示,事后未向村党支部报告。李庙镇纪委给予熊荣强党内警告处分。
2、2016年11月5日,东巩镇莲花池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光文为女儿举办生日宴,收受32名非亲属人员礼金5350元。东巩镇纪委给予周光文党内警告处分。
3、2017年2月24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所司机陈志浩在家中为儿子举办喜酒宴,收受7名非亲属人员礼金2800元。城关镇纪委给予陈志浩党内警告处分。
4、薛坪镇普陀庵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道忠与其子张某某共同生活。2017年2月27日,张某某与杨某某在薛坪镇彩景大酒店举办婚礼,张某某邀请76名非亲属人员参加,收受礼金1.5万元。薛坪镇纪委给予张道忠党内警告处分。
5、2017年2月2日,巡检镇水管所职工刘友林在该镇龙腾酒店为其儿子举办婚礼,收受5名非亲属人员礼金3200元。巡检镇纪委给予刘友林党内警告处分。
6、2017年1月1日,李庙镇胡家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龙海超在该镇水田坪富家湾农家乐餐馆为儿子举办谢师宴,收受23名非亲属人员礼金2500元。李庙镇纪委给予龙海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2017年3月15日,巡检镇林业工作站副站长王登立在该镇弘鑫酒店为其儿子举办婚礼,收受4名服务对象礼金1500元。巡检镇纪委给予王登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唐兆友(时任县农办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先后2次使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烟费,共计1430元。县纪委给予唐兆友党内警告处分。
9、2014年2月,城关镇中心卫生院党支部副书记、院长李树全(时任肖堰镇卫生院院长)在实施肖堰镇卫生院医疗综合楼工程时,对新增的299.77万元部分工程没有进行招标和报批,直接交由原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县纪委给予李树全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