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5月15日讯(记者余皓 通讯员李迎飞 吕云帆)襄阳男子李某与马某结婚,其结婚证是委托马某的叔叔办理的,后李某与“小三”小慧登记结婚。元配马某发现后报案,李某落网后竟称,他没有亲自与马某去登记结婚,这个结婚不算数。今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襄阳市襄州区法院一审以重婚罪对李某判刑一年。

  1998年5月,马某与男子李某结婚。当时,马某委托叔叔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叔叔拿着马某提供的婚姻登记照以及马、李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通过镇政府,以马、李二人的名义在婚姻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并按了手印,办理了婚姻登记。

  儿子出生后,李某开了一个电动车专卖店。2012年,马某发现丈夫李某和女子小慧(化名)约会。一场激烈争吵后,李某离家。

  此后,李某和小慧一起租房生活。小慧怀孕后,为了给孩子上户口,2014年,李某和小慧在某区民政局领了结婚证。然而,好景不长,电动车专卖店生意不好,李某和小慧经常吵架,2015年10月两人离婚。

  2016年8月,马某来到李某的电动车专卖店,发现小慧和孩子在店里。马某这才得知,李某对外声称和她离了婚,并和小慧结婚生了孩子。马某遂报警称李某涉嫌重婚。此后,李某落网。

  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办理此案时,李某辩称,他和马某只是同居关系,二人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举行仪式。虽然马某委托亲戚办理了结婚证,但结婚证一直由马某保管,自己从未见过,该婚姻无效,自己不属重婚。

  原来,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由各乡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当时婚姻登记机关没有配备电脑,只能手写,且婚姻登记档案交由档案局保管。李某和小慧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看到李某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是未婚,结婚申请书填写的也是未婚,遂为二人办理了结婚证。

  襄州区检察院认为,民政部门对李某、马某二人的婚姻登记,没有违反婚姻法中关于当事人不能结婚的强行性规定,且李、马二人不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

  李某辩称自己没亲自进行婚姻登记,违背自己意愿,然而马某保管的结婚证上,有二人的结婚登记照,说明婚姻登记前李某是知道且配合的;在登记之后,李某也知道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并与马某共同生活、育有一子。

  同时,即使当时的婚姻登记违背了李某的意愿,也属可撤销的婚姻。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该婚姻因时间的经过业已稳定后,法律将承认其合法有效。

  因此,襄州区检察院认为,李某和马某登记结婚,没有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现有证据认定二人婚姻登记不违背李某的意志,即便婚姻违背李某意志,也属可撤销婚姻,李某在知道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二人的婚姻已合法有效。因此,检方以李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为由公诉此案。近日,襄州区法院一审以重婚罪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