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煤矿外排废水超标26倍 法院支持环保部门开24万余元罚单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陈俊)位于恩施咸丰县丁寨乡的坪上世纪通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去年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出外排矿井废水且悬浮物超标26倍多,面对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的决定,该煤矿却继续排污。收到排污费通知书后,煤矿仅缴纳6万元,拖欠18.362万元迟迟不缴。记者昨悉,当地法院审理后要求煤矿缴纳欠款并再缴24.362万元罚款,合计42.724万元。

  据介绍,2017年6月29日,咸丰县环境保护局对恩施州咸丰县坪上世纪通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环境调查时,发现世纪通煤矿外排矿井废水流量过大且含有大量泥沙,污水处理设施未发挥正常沉淀作用,运行不正常,外排水中悬浮物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26.34倍。县环保局责令世纪通煤矿对该违法事实进行整改。2017年8月29日,该煤矿公司整改效果甚微,县环保局随即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停产整治。然而,在环保部门要求整改期间,该煤矿公司并未停止生产,不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而且还继续排污。

  据介绍,2017年7月至9月,县环保局对该煤矿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核定,核定应缴纳排污费24.362万元。世纪通煤矿在接到《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后,既未申请复核,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后,世纪通煤矿缴纳了6万元的排污费,尚欠18.362万元。2017年10月26日,县环保局于10月26日对世纪通煤矿作出罚款24.36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世纪通煤矿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21日,县环境保护局向咸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咸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咸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环境保护行政征收决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咸丰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咸丰县坪上世纪通煤矿有限责任公司10日内向咸丰县环境保护局缴纳罚款24.362万元,缴纳欠缴排污费18.362万元。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