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贪心船主在禁渔区双船拖网捕鱼被批捕

  楚天都市报10月4日讯(记者余皓 通讯员周慧)明知是禁渔区,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仍然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凤尾鱼295.5公斤。今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荆州市荆州区检察院近日依法批准逮捕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嫌疑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许某某(另处)二人合议在荆州市长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双船的方式用密眼拖网进行非法捕捞。今年7月29日晚10时许,在荆州市人民政府全面禁捕的通告发布后,在没有捕捞相关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二人分别驾驶木质机动船各一艘,使用拖网一部,采取国家明令禁止的双船拖网方式,在农业部确定的长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长湖铁路桥附近水域往返拖网三次,非法捕捞凤尾鱼295.5公斤。次日凌晨5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荆州市长湖铁路桥东面水域被正在巡查的荆州市水产局执法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根据2017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农业部印发了《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逐步施行全面禁捕,长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名录之列。双船拖网是一种掠夺性的捕捞工具,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有极大的破坏性,该捕捞工具已经被我国农业部在2017年明文列为长江干流禁止使用的十四种渔具之一。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0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荆州市荆州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今日,办案检察官提醒市民注意,切不可受利益驱使,置国家法律和水产资源法规而不顾,竭泽而渔必会受到法律惩罚;自觉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不要因自己的一时愚昧触碰到法律底线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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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