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首次发布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白皮书 公布10件典型案例

图为丹江口市被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当事人进行增殖放流。新华网发图为丹江口市被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当事人进行增殖放流。新华网发

  新华网武汉6月20日电(连迅、蔡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湖北法院2016—2021年度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这是湖北高院首次专题发布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的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2016年至2021年,湖北法院共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914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73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13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328件。湖北法院自2016年启动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以来,审理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态势,水、大气、土壤、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要素均有涉及,恢复性司法措施得到广泛运用。白皮书内附10件典型案例,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质灾害治理、“长江十年禁渔”、水资源保护、耕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

  2017年5月、6月,湖北省环保厅会同浠水县环保局等对湖北某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这家公司实施了篡改、伪造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随后浠水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陶瓷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增加,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遂对陶瓷公司处以罚款。陶瓷公司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是由武汉某科技发展公司安装并提供运行维护的,这家公司技术人员采用现场示范篡改、伪造在线检测设备数据的方法,使陶瓷公司多次使用上述方法篡改、伪造在线监测设备数据,长期逃避监管。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陶瓷公司应当就其实施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科技发展公司帮助陶瓷公司逃避监管超标排污,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因大气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合计424915元,在湖北省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中华环保联合会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本次判决明确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审查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在2020年禁渔期内,被告人李元忠、吕玲、饶忠华、周贤良、李国全多次驾船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镇莲花池村水域金陂渔场、均县镇二房院村大芝河水域等处使用禁止使用的网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被告人严玉波、刘玲多次驾船在武当山特区石家庄村龟滩砭处水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非禁用网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李元忠等7名被告人将非法捕捞的野生鱼类出售给鱼贩被告人王长国,被告人王长国明知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野生鱼是犯罪,仍予以收购、贩卖,共计获利72260元。案发后,被告人饶忠华、严玉波、刘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对李元忠等7名被告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适用缓刑;对王长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法院同时判令李元忠等8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本案审理贯彻最严密法治观,既惩治捕捞者,也惩治收购者,既追究刑事责任,也追究民事责任,斩断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利益链条,有力推进了“长江十年禁渔”。

  保安湖位于长江南岸,跨湖北省鄂州市和大冶市,属集中式生活饮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2016年8月16日,原国家林业局明确保安湖湿地公园正式成为国家湿地公园。2017年5月,胡某某为研究新能源,购买1吨甲醇及100公升柴油混装于不锈钢储罐内。同年7月3日,储罐发生泄漏,胡某某安排余某某处理,余某某指使他人用货车将38吨废液混合物倾倒在大冶市还地桥镇某公司库存料场内。经原省环境保护厅认定,倾倒的废液(甲醇、柴油和水的混合物)为危险废物。

  2017年11月13日、14日,胡某某、余某某投案自首,并取得还地桥镇屏山村十六组、十七组谅解。2018年12月26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对胡某某、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6月28日,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确认胡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石油类污染损害,损害金额39.9万元。2020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武汉铁路运输分院就本案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武汉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是双方一致同意胡某某、余某某采取异地补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责任;二是胡某某、余某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与黄石市五湖村签订造林协议,应保障生态林的公益性,履行过程中应接受相关单位、机构和群众监督;三是胡某某、余某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选择黄石市一家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文本需要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意、法院审定;四是胡某某、余某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分三年三期,每365天按不少于5万元向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支付鉴定费用,共计15万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乐喜说,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是新时代环境司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有力抓手。湖北省法院将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加强与检察机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依法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断汇聚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