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同学伪造200亩土地的使用证,并提供虚假合同,以此作为抵押担保,向江汉区一小额贷款公司骗贷2700万元。咸宁一电动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洪某,昨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在武汉市中院二审。

  早在1992年,身为教师的洪某辞职下海经商。在经历四次回乡创业失败后,2007年,洪某在咸宁创办了一家电动车公司,首批产品就很畅销,生意开始做大。

  2008年9月,洪某的电动车公司以2091万元的价格,在咸宁市招投标中心,竞得200亩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当场向咸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本是一笔成功的交易,然而洪某一直没有补交200亩土地的出让价款余额,导致无法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手续。

  这时,动了歪心思的洪某,找到在咸宁经济开发区国土专班工作的老同学盛某(已刑满释放),希望对方帮忙,先办理证件。于是2007年12月,盛某伪造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上述证件交给洪某,并告诉洪某上述证件系假证,不得用于抵押贷款。然而,洪某并没听老同学的劝告,于2011年8月,向武汉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并向这家公司提供了虚假合同和盛某为其办理的“假证”,以此为抵押担保。贷款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向其贷款2700万元。原本承诺于2012年4月归还贷款的洪某,至今仍未归还借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对罪名有异议,洪某提出上诉,昨日在武汉市中院二审。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