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新观察:根治刑事冤假错案,需要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检察权体制
本文作者:江汉大学策略与危机管理研究所 所长燕良滔
今年的两高的报告都列举了一些纠正刑事冤假错案的案例,说明两高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取得了一定成绩,是令人鼓舞的!然而形成冤假错案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需要反思的是如何从制度层面更好地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虽然这些年的法律修订和司法改革一定程度上防止和减少了冤假错案发生,但目前一些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比如刑事案件检察权制度设计不合理就是造成的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检察权是包括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法律监督权等司法权的,而法律监督权又处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权、检察机关批捕权、公诉权、审判机关审判权之上,从而形成两个制度性缺陷,一是检查机关可以从自侦刑事案件的侦查环节开始, 到捕权、公诉、法律监督等多环节事实上形成包揽,作为同一个司法机关,出于追求政绩、避免错案责任追究等多方面考量,检察机关不可避免地在后一环节尽可能与前一环节的意见保持一致,即使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随着检察机关实施的司法活动越多,其可能被追究的责任越大,遑论意见是否正确,检察机关都不愿意自己的意见被审判机关否定的集体意识就越强烈,有时还与公安机关形成共同意识;由于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环节不仅有抗诉权,还有对刑事司法活动各个环节包括审判活动都有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权,实际可以行使直至追究审判机关办案人员渎职罪的侦查、批捕、公诉权,给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形成有形和无形的压力,使得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出于自身避害的考虑,不会轻易做出无罪判决,对于本应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的案件往往变通为按疑罪从轻处理,这也是陈满们没有被剥夺生命的重要原因;二是法律监督权作为最高层级的司法权由行使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的检察机关行使,势必形成对其自身监督的缺失,而且法律监督权更多时候被用作检察机关顺利行使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的工具,形成了陈兴良教授所说的检察官(检察机关)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
由于缺失了检察权的改革,使得近些年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始终难以从以检察权为中心的体制中突围。实事求是的说,这些问题并不是检察机关造成的,而是我国所学习、参照的前苏联司法体制的制度缺陷的必然结果,使得以检察权为中心的体制成为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成因。
解决这一现实问题的唯一出路只有改革,基本路径有二:路径之一是将检察权中的法律监督权交由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的专门机构行使,检察机关只履行刑事案件(自侦案件)的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实现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地位的基本平衡,从而更好的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路径之二是将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从检察权中分置出去,分别交由公安机关、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批捕权也可以交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机关专司法律监督权,全面对审判机关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司法机关之间真正的相互制约关系,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有一个理论准备、改革试点、修改法律、直至人们普遍接受的过程,但依法治国赋予了每个社会成员得到公平正义待遇的权利,根治刑事冤假错案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倒逼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必须尽快改革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中的缺陷,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从而从制度上防止刑事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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