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超速+无证+醉驾,97后小伙获判实刑

  近日,由秭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董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宣判。被告人董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件情况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酒后驾驶一台越野车由秭归县水田坝乡沿江路向农苑打蜡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水田坝乡加油站路段时,因为车速过快方向盘打不及,车辆失控冲进加油站,撞停在该加油站配电房处,造成两人受伤及该加油站部分财产受损。经认定,董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95mg/100ml。公安机关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5月16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该案移送秭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发现董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因超速驾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月14日因无证驾驶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5.95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以案释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有条件但拒不赔偿损失的;

  (2)酒精含量达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组织追逐竞驶的;

  (4)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6)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9)具有两种以上增加刑罚量或基准刑情形的;

  (10)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无驾驶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具有两种以上增加刑罚量或基准刑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被告人董某某不宜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董某某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承办检察官对其作出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行车上路,哪怕是新人也知道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缺乏机动车驾驶证就说明行车人行车的技能水平和心理素质达不到基本要求,在面临复杂的行车环境的时候,不能做到冷静、理智的处理突发情况,也就达不到上路的基本要求。

  亲朋好友婚宴喝酒庆祝必不可少。饭桌上,亲朋好友不可对聚餐后要开车的人劝酒,更不能教唆他人酒后开车,也不能把车借给喝酒之人。同时自己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在带车前去饭局、酒局的情况下婉拒他人的劝酒,即使喝了酒也不能碰车。平安回家是亲人的期盼,时刻牢记交通安全,拒绝超速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

  来源:秭归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崔凯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