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漏罪)一案,秭归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先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邵某某2002年在秭归县茅坪镇从事“蓝田”啤酒代理销售。自2015年1月开始,邵某某以做业务需要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多人借款,以新还旧。2016年10月,邵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后李某分两次给邵某某转款10万元后离开,在李某离开后,邵某通过手机银行给李某转款2.5万元。

  2016年11月,邵某某携妻离开秭归县茅坪镇到深圳市居住,同时更换手机号码。同年12月,邵某某在深圳被深圳市公安局石井派出所抓获。2017年8月,邵某某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尔后,邵某某被交付到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2019年2月,因发现漏罪,被秭归县公安局从湖北省荆州监狱押回秭归,当日,被秭归县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

  普法时刻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邵某某在客观上向他人高息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和借据,与他人形成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逃跑外地,并更换联系方式,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涉案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以本案为例:邵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同种数罪——合同诈骗罪,但法院只对部分罪行判处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罚执行2年后发现同种罪行,法院对同种罪行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先并后减的方法,法院应当在五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最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对先前犯合同诈骗罪执行的刑罚二年二个月予以扣除。

  检察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谚语。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企图不劳而获,导致自己偏离正道,甚至身陷牢笼。如今,经济高度发达,合同关系日益复杂,但合同诈骗应本身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一般民众对此类犯罪认识不够,很容易上当受骗。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要提高对合同诈骗行为的防范意识,在与人签订合同时应对缔约对方的经济状况、经营内容、商业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深入了解,避免落入合同诈骗的陷阱。

  来源: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邓珉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