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注】湖北这类机构,不得叫做“大学”“学院”

  近日,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课时费用怎么缴纳?

  培训时间有何规定?

  中小学可以参与举办此类机构吗?

  一起划重点来看!

  关于机构举办者

  中小学校不得参与举办

  《标准》指出,单位组织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

  此外,文件明确: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关于机构设置

  名称不得含“大学”“学院”

  《标准》指出,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并应含有“培训”二字,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字样。

  培训机构达到党员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本条件时,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并应当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关于培训场所

  人均教学面积不少于3㎡

  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标准》还对学生人均教学面积作出要求: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其中舞蹈类、表演类、播音主持类、导演类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6㎡。(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关于教职人员

  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职人员

  《标准》明确: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量的50%。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与培训科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历,或与培训科目相对应的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上文提到,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同理,《标准》规定: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职人员。

  关于培训内容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关于培训收费

  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近期,多地曝出培训机构欠下巨款跑路的新闻。本《标准》指出:培训机构应当在具有培训预收费监管资质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并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将预收费资金纳入监管之中。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来源:湖北发布、长江云头条频道、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春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