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秭归县修订出台了最新全域旅游专项扶持政策,本次新修订的政策内容更丰富、奖励种类更多、奖励力度更大。

  一、品牌创建扶持奖

  1、新获评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0 万元、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2、新获评五星、四星、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3、新获评5A、4A、3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4、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

  5、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的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5 万元、3 万元奖励。

  6、对新获评“荆楚文旅名镇”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0 万元奖励;新获评“荆楚文旅名村”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 万元奖励;新获评“荆楚文旅名街”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 万元奖励;新获评“荆楚群艺名品”“荆楚乡间绿道”“荆楚乡村美景”“荆楚乡旅人家”“荆楚乡土美食”“荆楚乡亲好礼”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 万元奖励。

  7、在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国家金奖、国家银奖(或省级金奖)、国家铜奖(或省级银奖)、省级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奖励。

  8、对获得国家级、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评定的各类“旅游+”示范基地称号并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中医药旅游示范基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点、森林旅游示范点、水利风景区、文化旅游基地等),分别给予一次性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二、市场主体培育奖

  9、对纳入国家、省、市、县新开工重大项目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游集散中心等在竣工投入运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纳税信用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破解“融资难”问题。

  10、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新开设旅游特色商品市场、商店(商场),经营一年以上的且营业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按100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1、对新建(改造)50 个房间以上的快捷酒店(经济型酒店)、商务酒店、度假酒店等,总投资强度达到 100 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予以补助,其中:达到 50 个房间的,每间补助1000 元;达到 100 个房间的,每间补助1500 元;达到200 个房间的,每间补助2000 元。

  12、对新建(改造)特色民宿予以补助,拥有独立卫生间且客房净使用面积(不含洗手间)不少于 12 平方米的每间补助1500 元。

  三、旅游宣传营销奖

  13、招徕过夜游客(不含研学市场)。对于推广“住宿秭归县域内旅游定点接待酒店 1 晚及以上+游览秭归 A 级景区”线路产品的县内外旅行社(需签订合作协议),且当年度团队游客的住宿间夜数达到 1000 间夜、2000 间夜、3000 间夜、4000 间夜、5000 间夜的,分别按照每家3 万元、7 万元、12 万元、18 万元、25 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超过 5000 间夜(超过部分)的按50 元/间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4、鼓励研学旅行。对于在秭归县域内积极开发研学旅行市场,当年度入选省级及以上中小学研学基地的运营机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家;入选省级及以上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营地的运营机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家。对积极推广在秭归县内住宿 1 晚及以上的研学旅行产品的研学旅行接待机构(需签订合作协议),当年度招徕研学旅行游客达到 3000 人、5000 人、8000 人的,分别按照2 万元、4 万元、8 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15、鼓励企业营销。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旅游企业在县域外城市进行旅游产品宣传,年度广告费支出累计在 100 万元以上的,经审核给予实际宣传费用 10% 的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最高30 万元。鼓励企业策划举办秭归旅游特色主题活动,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承办经费 20% 的奖励,最高奖励5 万元。

  16、鼓励乡镇举办旅游营销活动。依托文化、观光、休闲、美食等元素,举办赏花摘果、丰收节、乡村音乐会、美食节、年货节等乡村旅游主题活动,引导异地旅客来秭参加活动,每次活动接待外地游客分别达 200 人、300 人、600 人以上的,可分别给予乡镇2 万元、3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四、人才队伍扶持奖

  17、持初级导游资格且在我县旅行社工作的,每年奖励2400 元;持中级导游资格且在我县旅行社工作的,每年奖励6000元;持高级导游资格且在我县旅行社工作的,每年奖励12000 元。

  18、对在秭归县内从事导游工作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导游员,按国家级 10000 元、省级 8000元、市级 3000 元标准给予奖励。对在秭归县内从事旅游行业并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文旅部门授予的其他荣誉称号的人员, 按国家级 3000 元、省级 2000 元、市级 1000 元、县级 500 元标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