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兴山县通报10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2017〕第5期
关于10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
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的通报
近年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的部署要求,聚焦扶贫领域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护航脱贫攻坚,严肃查处了一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高桥乡原党委副书记、乡长田俊贪污、贿赂、挪用扶贫资金问题。2012年至2015年,田俊在担任高桥乡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乡长、乡长期间,贪污公款14.6565万元,收受他人贿赂7.5万元,挪用高桥乡万亩茶园项目市级扶贫资金25万元,违规收取项目协调费0.86万元。2016年7月29日,兴山县纪委给予田俊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8月25日,兴山县监察局给予田俊开除公职处分。
2、县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汪先青挪用、侵吞扶贫资金问题。2012年至2015年,时任高桥乡党委书记汪先青在明知25万元市级扶贫资金属于特定款物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将该笔资金挪作他用;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生猪生态养殖帮扶款”名义套取帮扶资金15万元,个人实得10万元。同时查明,汪先青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16年11月20日,兴山县纪委给予汪先青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12月1日,兴山县监察局给予汪先青开除公职处分。
3、县财政局高桥财政所原资金会计韩首其未正确履行职责、套取扶贫项目资金问题。2013年至2014年期间,受高桥乡原党委书记汪先青安排,韩首其未正确履行职责,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先后多次套取项目资金共60万元交由汪先青个人支配使用。2017年4月22日,兴山县纪委给予韩首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县财政局高桥财政所原所长胡拥军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问题。2011年至2015年,胡拥军在项目资金拨付中,明知项目资金被虚报套取,不制止、不纠正,仍本人签字、盖章或默许副所长王某某在虚假材料上签字、盖章,导致高桥乡万亩茶园连片开发扶贫项目资金及其他多笔项目专项资金共计329万元被他人虚报套取后挪用或侵吞。胡拥军还存在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违法行为。2017年4月22日,兴山县纪委给予胡拥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7年6月18日,兴山县财政局给予胡拥军撤销财政所所长职务处分。
5、县财政局高桥财政所原副所长王海波未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4年至2015年,王海波在项目资金拨付中,未按要求审批拨付资金,盲目听从高桥乡原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乡财政所长授意,多次在虚假竣工验收报账资料上签字、盖章,导致高桥乡249万元万亩茶园连片开发扶贫专项资金被套取;15万元对口帮扶资金被兴山县高桥乡原党委书记汪某某、原党委副书记、乡长田某等人侵吞,高桥乡万亩茶园项目市级扶贫资金25万元被套取挪用。2017年4月22日,兴山县纪委给予王海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7年6月8日,兴山县财政局给予王海波撤销财政所副所长职务处分。
6、县扶贫办原主任舒开乾以权谋私套取挪用扶贫资金等问题。2010年至2016年,舒开乾先后在审批扶贫项目、拨付扶贫资金等方面为17个单位或个人谋利,并索要、收受现金23.5万元。2008年至2015年,舒开乾编造虚假合同、虚增项目支出、向其他单位转移扶贫资金,套取扶贫专项资金91万元设立账外账。其中,以奖金、补贴等名义发放给单位干部职工41.02万元,个人领取7.71万元,支付某特产店欠款11万元。2014年,舒开乾在兴山县高桥乡万亩茶园项目实施中,不认真审核把关,导致省级扶贫资金249万元未发挥扶贫效益,其中41.68万元扶贫资金未用于万亩茶园项目建设。2017年2月5日,兴山县纪委给予舒开乾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峡口镇石家坝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舒化现套取扶贫项目资金问题。2012年,在办理扶贫资金拨款手续过程中,县扶贫办原主任舒开乾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要求石家坝村为扶贫办解决2万元工作经费,舒化现采取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村级维修公路扶贫项目资金2万元,并于2013年1月将2万元现金送给舒开乾;同时查明,舒化现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17年6月14日,峡口镇纪委给予舒化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南阳镇石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光平套取扶贫项目资金问题。2012年,李光平为争取扶贫项目,满足县扶贫办原主任舒开乾提出的解决工作经费要求,送给舒开乾5000元现金;2013年,在申报老区建设项目过程中,舒开乾以争取项目资金需要经费为由,再次向李光平索要1万元,李光平通过他人送给舒开乾1万元现金。同年,通过虚增工程量套取扶贫项目资金1万元抵付由其个人送给舒开乾的1万元。2017年6月18日,南阳镇纪委给予李光平党内警告处分。
9、榛子乡石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运兴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他人违规获取扶贫搬迁补偿款等问题。2013年2月,榛子乡石柱村村民胡某在宜昌市城区购买价值35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并于2014年4月17日将户口迁移至宜昌市城区。2014年5月,胡某向石柱村委会申请办理扶贫搬迁,张运兴在未审核胡某申报资料的情况下签署审批意见,导致胡某违规获取扶贫搬迁补偿款9000元。2011年4月,榛子乡石柱村村民郭某某申请危房改造并于当年进行改造,张运兴参与验收,2015年3月,郭某某以2011年已享受过危房改造补贴的房屋再次申请危房改造,张运兴未严格审核,致使郭某某重复享受危房改造补贴资金5800元。2017年4月22日,榛子乡纪委给予张运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古夫镇咸水村财经委员杨立虎虚报套取扶贫专项资金问题。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古夫镇咸水村采取虚开发票、多报购买黑猪仔45头的方式虚报“2014年度产业扶贫——养殖生态黑猪项目”支出2.2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该资金转入村财务账。2016年8月,省审计厅审查发现咸水村涉嫌虚列支出套取扶贫专项资金问题。2016年8月26日,咸水村将虚报的2.25万元扶贫资金退交县财政局国库专户。2017年4月22日,兴山县纪委给予咸水村财经委员杨立虎党内警告处分。
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更容不得动手脚、玩猫腻。涉案党员干部对中央、省委、市委及县委关于扶贫工作的要求置若罔闻,对纪律规定毫无敬畏,有的虚报套取,有的截留挪用,有的对扶贫资金运用和扶贫项目建设不负责任,甚至严重失职失责。这些问题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严肃处理。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大对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大对职能部门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典型问题“一案双查”的力度,以铁的纪律推动精准扶贫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中共兴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来源:兴山县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