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服从疫情管控可采取强制措施,市人大常委会为打赢武汉保卫战作决定

  2月17日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武汉保卫战的决定》。

  决定回应了很多市民关切——

  采取最严格的措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死率。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村)防控体系,加强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力争做到确诊患者百分之百收治、疑似患者百分之百进行核酸检测、发热病人百分之百进行检测、密切接触者百分之百隔离、小区(村庄)百分之百实行二十四小时封闭管理,确保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隔尽隔。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害医护和防疫人员、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

  ◎优先保障救治病人和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多措并举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必需物资供应。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本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护,出入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保持相应间距,配合开展体温监测、排查调查、隔离观察和治疗等防控工作,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当及时向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对不服从疫情管控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不得索取、传播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排查调查、检验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编造、泄露相关信息,或者有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工作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