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资,一直是舆论热点话题。目前,我国约有700多万公务员。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工资制度,影响的显然不只是公务员的个人福祉,更关系到国家的治理体系与成效。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施行于2006年,缺陷日益凸显,改革亟待破局。一边是基层公务员为收入低对媒体大吐苦水,一边是公众对公务员福利待遇的各种“吐槽”,到底是哪些因素掣肘公务员工资改革?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怎么改?在收入分配改革全局中应处于怎样的方位?对此,人民网特别推出“十问公务员工资改革”系列报道,与网友一起探讨。
现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表述只有两句话:“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实际上,在表决前的草案中,还有一句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因为许多代表提出,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做到基本平衡。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了上述语句。
最终,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就剩下“工资调查制度”。法律于2006年规定的这项制度,至今还没有在国内真正实现,因此现行公务员工资水平实际上缺乏一个法定的、明确的标准。
尤其,法律在公务员工资水平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之间的相对关系上用语模糊,既未说高于,也未说低于,还删去了近似“等于”的用语。在这个问题上的民间意见也相当不统一:有认为公务员工资应当基本等同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有认为应该略高于的,还有认为不应超过这个水平的。
专家观点: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工资福利研究室主任何凤秋:
公务员工资与企业员工工资本质相同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工资福利研究室主任何凤秋认为,公务员工资水平高低是一个相对问题。任何工资制度的建立必须首先确定参照系,在确定和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时,也要有一个客观的参照标准。
从世界各国的公务员工资管理的实践来看,多数国家选择了将市场工资水平(即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作为参照体系,美国法律就规定公共部门工资与私营企业人员工资大体持平。从劳动力市场供给看,公务员工资与企业员工的工资本质上是相同的。政府与企业既然同时作为需求方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政府既然希望吸引人才并将其保留在公务员队伍中,那么,在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时,就需要参考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
但她也指出,工资水平的调整是一个决策过程,需要同时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公众接受的程度及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
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
现行统计指标用来制定公务员工资标准略嫌粗糙
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同样认为,对选择公务员职业的人来说,公务员工资应当与自己可能选择的其他职业所得报酬大体相当——如果低了,公务员岗位就吸引不到人才,高了,社会公众就会不满。
这条线不应以全体劳动者为对象来统计。“公务员大部分都是高学历人员,目前招考基本都要求本科生以上了,而整个社会平均受教育水平还达不到这个水平。”李实表示,“但要选择其他标准来衡量,目前还达不到,统计上比较粗糙,没有区分行业、职业、学历、工作年限等指标的统计数据,只能根据现有数据来。”
但他认为,这方面数据并非完全不存在。即使社会上没有公开数据,决策部门还是可以收集到相关信息,在内部做统计分析,并得出一个近似的标准。这一做法的缺陷是无法保证数据的公平性,也很难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李实表示,政府应该委托第三方权威调查机构从事工资调查,并定期发布根据不同阶层、学历、行业等指标区分的劳动者工资水平,该机构应当具备相当的独立性以保持其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