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这意味着,时下火热的王诗龄、天天、cindy等小童星们今后将不能再代言广告。在生活中,童星被过度消费的现象确实存在,当年的林妙可就是个典型代表。法律规定禁止童星代言,这样的规定合理吗?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童星广告代言,是对童真的过度消费吗?(12月23日《京华时报》)
这是对过度消费儿童的纠偏
一旦“孩子代言”成为名利场,商家和家长在某种意义上就实现了利益合谋。
当消费主义与奇观文化勾肩搭背,当“揠苗助长”与“赛跑思维”称兄道弟,当我们片面地追求价值最大化而偏执地忽视可持续性发展时,儿童被过度消费,很难说不是一种必然。
在商业世界和生活世界的模糊边界里,在自愿和强制的暧昧关系中,儿童被塑造成为一个个社会角色,空间错位和角色冲突都会在无形中影响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在人生的秩序中,儿童有他的地位,应当把成人看作成人,把孩子看作孩子”。他提出要尊重童年的独特价值。如果说过度消费儿童是一种“罪”的话,“罚”的板子应指向何方?
“孩子代言”与其说在娱乐我们的眼球,还不如说是在刺痛我们的神经。毕竟,背离了可持续发展这一准则,即使取得了短期的利益最大化,也必然会损伤未成年人的长远发展。只有对过度消费儿童进行纠偏,让孩子的世界里多一些天真、纯净,少一些功利和算计,他们的童年生活,才会回归本位。杨朝清(高校教师)
这个规定或将难以照进现实
禁止10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这是应该的,也是对现有的儿童广告代言乱象的一次拨乱反正。他们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做出准确判断;而他们的推荐、证明,在法律上不具有正当性;出了问题,也无法担责任。换句话说,这在法律上就是有问题的。
不过,这一规定,如何落实让人担心。专业人士解释,儿童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可以;但作为广告表演,只要不出姓名等资料,可以。而具体到那些“已成名的儿童”,相关人士提到,他们广告表演也不行。那么,问题就来了,首先,为何别的小朋友可广告表演,而童星就不行?其次,若普通小朋友经常性参加广告表演,会不会成为童星,然后再被禁止呢?显然,这是一个悖论。
还有,代言和表演的界定也是一个麻烦事儿。对于普通孩子来说,出不出现姓名又有多大意义呢?反正没有几个人真正认识他们;对于童星来说,即使不出现姓名,不在表面上以自己的名义做宣传,受众也会青睐那张熟悉的脸,潜意识里受影响。
所以,这里面的界限和平衡是很难把握的。要知道,一旦界限模糊不清,或者不好界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那么最终就会流于形式。总之,广告法禁止儿童代言广告,虽然不错,但落实恐怕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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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随风wg:我完全赞同,尤其是名人代言更要从严审批。
@江夏大人:英明的决定,参加社会活动过多始终觉得有失童真。
@5651:未成年不得做形象代言才合适,首先做形象代言要有对产品的深度了解,如果只是为了一己私利而去胡乱宣传,那岂不是抹杀良心,祸乱群众?公众人物就更应该以身作则!希望大家一起抵制那些张冠李戴的代言行为!
@早睡早起的TT小盆友:反对涉及儿童的一切商业雇佣,这是在雇佣童工,是被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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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人比黄花瘦:我觉得一些儿童用的东西还是应该儿童代言,一个成年人或是十多岁的代言纸尿裤那会是什么样子?
@Christine森喵:呵呵,让10岁以上的孩子去代言奶粉奶瓶纸尿裤,那画面太美不敢看……
@乔伊斯:拍广告又不等于代言。
@以北的殊途而行:不赞同也不反对,觉得这条规定没什么用,有时间能不能干点有用的事?
建议的
@刘思仪非常v5:做公益上的可以理解,商业上的不妥。成年人的事情让成年人做。不然闹起法律纠纷、虚假广告等问题,找谁承担责任呢?
@薛智之0616:10周岁以下孩子属于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无从称其有广告代言的权利。但本人以为如果让孩子参与一些非营利性质的、公益的广告宣传,用孩子的天真和童趣为公益事业作一些事情,也未尝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