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汪洋 实习生熊敏 高晓明)“小区有业主养了一只攻击性猎犬,把另一位业主的小宠物狗咬死了。”昨日,珞喻东路森林花园小区业主田女士拨打长江日报新闻热线,担忧地表示:“小区饲养烈性犬,威胁到所有业主的安全,希望相关部门规范管理。”
昨日下午,长江日报记者来到森林花园小区,物业经理毛先生证实了业主的说法。毛先生介绍说,事发21日晚7时左右,小区一位女士牵着一只斯坦福犬在小区遛狗,“可能当时狗主人走开了,这只斯坦福犬发现了另一位业主牵的小宠物狗,扑上去咬住了它脖子。”
毛先生介绍,斯坦福犬是一种烈性犬。事发后物业工作人员前来协调,后来辖区派出所民警也介入了此事。“目前,斯坦福犬被它的主人关在了家里,双方还在协商赔偿事情。”毛先生说,小区里有很多业主饲养宠物狗,甚至有一位业主毁坏公共绿地,圈地养狗。物业曾进行过一次强拆,但没过几天,业主又圈了起来。
“我们与业主签订过临时公约,其中规定小区内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毛先生拿出一份公约,指着其中的相关条款告诉记者:“一些业主难以沟通,规定对他们没有强制约束力,成了一纸空文。”他说,遇到这类情况,往往只能向辖区派出所反映情况,由警方处理。
而不少业主对此感到担忧,大家在QQ群里的讨论炸开了锅,一位业主表示:“场面太过血腥残忍了,当时有多位居民和小孩吓得目瞪口呆,我的心里也留下了深深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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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将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记者汪洋 王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