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社局相关人士向本刊记者介绍,湖北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确提出,“乡镇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保时应从1995年1月起补建个人账户,补缴时以职工1995年以来历年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有关规定,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应由参保人员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缴纳;应由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划转。”

  然而宜昌市养老保险管理处2008年的一份调研材料中却写到,“由于这项改革阻力较大,加上各地具体情况不一样,实际结果是形成了多种办法并存的状况,这样不仅从制度上没有达到规范统一的要求,而且还产生了执行新办法的县市与执行老办法的县市相互攀比的现象。”

  日前,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对职工过去参加工作而没有实际缴费的年限,做了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可以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同类问题的一个思考。”这一表态亦引起业内人士担心——“视同缴纳”无法回避资金缺口问题,现行事业单位养老制度运转多年形成的巨大空账,将是改革面对的最大难题。

  “虽然现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短期内具有一定的财务可持续性,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资金的长期可持续性将难以为继,国家和单位都难以长期独立承担该缺口。”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博导封铁英表示。

  “并轨”并非“高就低”

  业内人士表示,养老制度“并轨”并非简单意义的待遇“趋同”或“一刀切”。“要促进改革顺利推行,避免像试点省份那样无疾而终,就需要确保待遇在短期内不出现明显下降。‘并轨’是必然的,但不是人们所理解的‘高就低’式的并轨,而是缴费和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张盈华表示。

  多位事业单位和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坦言,现在的状况“不是事业单位退休金太高,而是企业养老金太低”,改革要“控高”更要“提低”。叶利朝表示,参照国际成熟经验,改革的理想状态是建立三角支撑的养老体系,即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为主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

  “目前事业单位退休工资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差别不大,待遇差出现在生活津贴上。国外有一个与之对应的制度,即职业年金。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账户,那么职工退休后必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有明显差距。因此,缩小差距的主要方式便是尽快发展企业年金,鼓励中小企业加入年金计划,购买养老金产品。”张盈华表示。

  然而,目前各地企业年金制度建立情况并不乐观。人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6.6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056万人,分别占全国各类企业数和城镇就业人数的0.04%和0.54%。

  在陕西,能够建立年金的企业不足5%。温海红建议,应当适当降低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和劳动者的缴费负担,加大对企业举办年金制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弥补与事业单位因替代率不同而带来的待遇差异。与之相对应,事业单位应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代替现行退休金制度中的生活津贴,由事后的待遇发放“财政兜底”责任,改为事前的“雇主缴费”责任。

  当然,困难将很有可能出现于区县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原则确立后,事业单位作为“雇主”必须履行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而一些贫困区县无力缴费,逃缴、少缴、欠缴的现象难以避免,这就需要改革设计者充分考虑到缴费下限的设置。

  封铁英建议,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过渡做法,设立相对统一并可弹性调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和养老金及替代率水平。为避免养老金水平的大幅下滑,尽快出台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迅速开启实质性改革进程。

  “由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养老待遇上存在较大差距,如果过急地将两个制度合并运行,将会加大制度摩擦和分配矛盾”。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学者杨伶认为,“可以考虑为‘并轨’设置一个合理的过渡期,并注意确保改革前后待遇的合理衔接。”

  “总的改革方向必定是从财政养老转为社会养老。改革方案的设计,应遵循平稳过渡原则,充分考虑财务的可持续性。”张盈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