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可从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此外,第五十七条也规 定,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应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纪检监察报》发文称,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充分证明,任何破纪破法者无论使出何种伎俩,都无异于“作茧自缚”、“自陷泥潭”,所 谓的胆子也只不过是自欺欺人、自我壮胆的虚幻泡影,终究逃脱不了党纪国法的严惩。个别干部非但不知悔悟、配合调查、讲清问题,反而心存侥幸,通过各种方式 负隅顽抗。讳疾忌医,拒不治疗,结果必然是病入膏肓。
一些党员干部没有认真学习党纪和国法,凭借主观定性思维不自觉地把公检法和纪委画上等号,用相同的思维和方式对待两者,没有把自己当成组织的 人,反而把自己当成“小偷”,与组织玩“躲猫猫”。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对抗到底、死不承认,伪造篡改证据、串供翻供,耍各种伎俩和把戏。
此外,记者在人民日报微信公号发布的《对抗组织调查,罪加一等?》一文中也看到,“对抗组织调查”,对于那些已经被开除党籍的党员干部来说,这 是党组织在最后一次向其敞开大门听取汇报时他们放弃了的最后一次机会。将“对抗组织调查”写进纪律审查的通报,意味着纪委对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的要求更高、 更严了,在调查时首先是把纪律放在第一位,是“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的典型表现。至于会不会“罪加一等”,那得等移交司法机关之后,由司法机关根 据立案侦查、开庭审理等情况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