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要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如何参保

  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分类参保”

  我省将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指导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并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同时,我省还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分类参保,将来他们都有养老保险。参保时,将根据被征地农民其年龄或就业状况,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具体办法如下:被征地时,男16至59周岁、女16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金计发的办法如下: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人员,待年满60周岁且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统一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发。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如何衔接

  “老被征地农民”部分衔接现行制度

  《指导意见》规定,明年1月1日实施前,已被依法征地的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将由各地结合实际,按照统筹考虑、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如下解决:

  将对部分地方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衔接并轨。对已按地方政府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参保的人员,应根据其年龄和是否领取养老保障待遇情况,分类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

  对于未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将按照“补出口”的办法,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加发养老保险补贴,确保其年老基本生活有保障。

  为了让被征地农民养老政策执行到位,《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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