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武汉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刘倩雯)昨日,武汉市政府法制网发布《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第十五条要求,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除符合国家对机动车辆的规定外,预约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有专门标志,且不得安装顶灯。

  明确“专车”概念

  各类打车软件的“专车”被明确。意见稿中确定“预约客运出租汽车”范围,即指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不喷涂、安装客运出租汽车标识,通过通信、网络等预约方式承揽乘客,根据乘客意愿行驶,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小型客车,也就是市民常说的“专车”。

  同时,意见稿还明确保障了乘客的权利,若乘客遇到出租车无计价器或有计价器不使用的、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起步价里程内因机械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情况,可拒绝支付车费。

  出租车司机权利保障加强

  劳动分配不均的矛盾一直横亘在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之间,未得到妥善解决。意见稿为缓解此矛盾,要求经营者(即出租车公司)应依法与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营运合同,保障驾驶员享有社会保险、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益。并配备服务投诉处理机构和人员,设立服务咨询电话,24小时提供咨询服务,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

  同时,意见稿还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应当在快餐店、公共厕所旁划线设置客运出租汽车专用临时停车位,方便驾驶员就餐、如厕临时停靠;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允许客运出租汽车借用公交专用车道,不受单双号通行限制,在主次干道、商圈、医院、学校等人流集散地靠边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即停即走,创造便利通行条件。并鼓励经营企业和社会单位设立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

  据了解,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25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市民对意见稿有任何建议,可发电子邮件至:WHFZBZQ@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