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镇长利用职务便利,将民政助理保管的公款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记者昨悉,该案经汉川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副镇长黄某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黄某长期在汉川边远乡镇工作。2012年7月11日,黄某的一个朋友向某因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便向其借钱,黄某利用担任副镇长分管民政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该镇民政助理从其保管的公款中转款3万元,交给向某进行营利性活动。去年,有人将此事举报到汉川市纪委;在纪委查处时,被告人退出了全部赃款。后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办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