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掇刀大队获悉,8月25日在十字路口等红灯时,下车逗其他车上小狗的“奔驰女”,违法行为已经录入上网,交警希望当事人尽快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8月25日上午10时许,城区月亮湖路与月亮湖北路交会路口,东西向直行红灯亮起时,一辆奔驰轿车停在直行行车道上,该车驾驶室内一女子透过车窗与旁边一辆车上的人员交流,后来竟然下车逗起了旁边那辆车里的宠物狗。直到此处的信号灯显示直行车道为绿灯时,该女子才上车走人。这一幕被其后面车上的人员用手机拍摄了下来,此事经本报报道后,市民纷纷谴责“奔驰女”的任性行为(本报8月29日A16版曾报道)。

  “奔驰女”报道引起了掇刀交警大队的高度重视,通过对市民拍摄的该女子下车逗狗的连续画面进行审核,交警认定女子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款“驾车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规定,根据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应记2分罚款200元。掇刀大队交警将该车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录入综合警务平台。

  交警对“奔驰女”驾驶的车牌号为鄂H8H288的车辆进行信息查询时,发现该车主是一名姓田的男子,但是通过拨打信息平台所留的手机号时,接听的是一名女子,她称该车不是自己的,对车辆情况并不知情。目前,交警部门协调掇刀、东宝大队交警,在城区关注并拦截该车辆,督促当事人接受处罚。

  掇刀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奔驰女”在等候信号灯时,不顾自己和其他车辆的安全,下车逗狗,而且还穿着拖鞋驾驶车辆,这既是不文明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希望当事人尽快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