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震慑恶意欠薪企业和个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省人社厅1月29日再次曝光3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典型案例。

  湖北英华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2015年3月20日,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余某、宋某等多名职工投诉,反映湖北英华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英华公司”)共拖欠75名职工工资201721.63元。

  根据查明欠薪事实,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2015年5月4日向湖北英华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

  然而,该公司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资,法定代表人杨某后离开生产经营场所,去向不明。

  综上,湖北英华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涉及人数较多,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依据相关规定,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5年10月15日,武汉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公安局随即立案侦查,并采取网上通缉追逃方式将杨某抓获。目前,杨某已承担支付欠薪责任,依法取保候审。

  武汉新红郡康体饮食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2015年1月6日,武汉新红郡康体饮食有限公司高某等39名员工到洪山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追讨被拖欠的2014年9月至10月的共计83558元工资。

  2015年3月10日,洪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采取张贴送达形式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3日内支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该单位逾期未改。

  2015年3月16日,洪山区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洪山区公安分局,洪山区公安分局随即立案侦查,并采取网上通缉追逃方式于2015年5月21日将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抓获。2015年9月9日,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诉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公开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拘役期间,张某自愿认罪,拖欠工资已全部发还且取得劳动者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处以罚金5000元。

  荆门三恒都市前沿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2014年8月26日,荆门市掇刀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到杨祥华等农民工投诉,反映荆门三恒都市前沿项目部拖欠工资。经调查,截至目前该项目共有127名农民工提出工资诉求,涉及工资金额94.72万元。

  2014年11月10日,掇刀区劳动保障监察局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负责人邓某在3日内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邓某逾期未改。

  随后,掇刀区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立案后及时对邓某实施抓捕,邓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2015年7月21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认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考虑到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且已支付部分劳动者报酬,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