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宜昌1月30日电 (董晓斌 李慧)记者30日从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备受社会关注的杀害宜都民警胡钦春的罪犯鄢小为,经验明正身,于29日下午在宜昌固定刑场被执行注射死刑。

  鄢小为出生于1993年,初中文化,无业,住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三江村四组。

  2014年3月29日19时许,鄢小为与朋友来到宜都一家烧烤店吃饭。其间,鄢小为来到东正街某诊所门前,以诊所医生对其治疗牙齿的效果不好为由,持砖块将医生张某打伤后返回烧烤店。诊所医生随即电话报警,宜都市公安局接警后指令陆城派出所出警。

  民警胡钦春、朱太林迅速出警赶至现场,并传唤鄢小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鄢拒不接受传唤,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与胡钦春、朱太林对峙,后伺机逃跑。胡钦春在宜红街一巷内将鄢截住,鄢小为手持匕首暴力拒捕。胡钦春为制服鄢小为,与之进行搏斗。

  在搏斗中,鄢小为持匕首朝胡的颈项部、胸腹部等身体要害部位连续猛刺七刀,随后又用脚朝身中七刀后仍紧紧抓住鄢小为不放手的胡钦春猛踢,挣脱胡的控制后逃离现场。

  胡钦春忍痛返回烧烤店,正在现场调查的民警朱太林见状迅速将胡送往医院抢救并请求增援,但终因伤势过重,胡钦春抢救无效牺牲,年仅40岁。次日凌晨,鄢小为被抓获归案。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鄢小为因殴打他人在受到民警传唤时,拒不接受传唤,并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对抗依法履行职务的出警民警,为逃避处罚,又将出警民警胡钦春杀害,公然对抗国家法律,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不可以从轻处罚。

  2014年7月29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鄢小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鄢小为上诉后,湖北省高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