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农历腊月二十八),由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受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事后报警案件,警方在查破案件后,又在春节期间2次奔波于浠水、麻城两地主持调解,当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
1月21日下午,浠水交警接待室进来一位中年男子,称自己是来报案的,他的爱人吴某被摩托车撞伤后,肇事摩托车辆驾驶人当时塞给吴某几千元钱,还草写了一个“协议”,现在伤者吴某多处骨折躺在医院里,医疗费已花去了两万多元。接警后,民警万一飞迅速将案情向中队长汤兴明汇报。
经报案人陈述:1月20日上午11时许,吴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沿清泉城区十月路由西向东右拐至丫杈街口路段时,突然从后面一辆摩托车与其所驾驶的电动车发生括擦,致吴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了吴某受伤的事故,而且事发现场附近一商店的主人目睹了事发时经过。
于是,一组办案民警勘查现场和走访知情人。可现场没有任何遗留痕迹,但据商店主人介绍:当时肇事人驾驶的是个红颜色摩托车,但没有记住车牌号。事发时,摩托车驾驶人还将倒地伤者扶起,后来还掏了些钱给伤者到医院就诊。而另一组办案民警迅速调取该道路视频资料,显示结果:在红烛路口视频资料上没有看见事发时间的红颜色肇事摩托车辆经过。另外,由于红烛路在进行街道改造施工,几个关键路口路段的治安视频卡口暂停使用,无法调取相关信息。
于是,办案民警沿着红烛路附近查找,终于在该路段出口加油站附近的十字路口,发现一处私家安装的监控视频,而且正对着进入红烛路的道路。但根据报案人陈述和民警调查了解的信息,按事发后的时间推算,也没有发现有红颜色摩托车经过。
由于伤者吴某对事发过程、车牌、车型等都说不清楚,“协议书”上记录的也不是有效信息,只知道驾驶人是个30多岁的男性、外地口音。单凭商店主人的陈述,根本没有符合上述特征的疑似车辆,会不会是因为路过围观的车辆,或是他根本就看错了车辆颜色?于是办案人员分成两个小组进行无证据查找,调取案发后的所有摩托车资料,以车找人,逐一排查。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大量的排查工作,在电话联系一牌号为鄂JXX251的蓝色摩托车驾驶人时,肇事者蔡某(男,32岁,麻城人,在浠水某公司工作)承认在红烛路段与伤者所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擦的事实,以为伤者没有什么大碍,就与伤者协商,并给了其三千元钱,现场还写了一个协议书离开了现场。经办案民警说明现实情况后,肇事者蔡某表示再也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
2月份,时值年关,办案民警先后两次赶到麻城市,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两次约驾驶人蔡某到交警部门与伤者家属见面,经多方协商和调解,当事人双方就吴某的医药费等后续事宜,终于达成和解协议。
交警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不能因为有急事或其他原因就忽略报警,报警后最好用手机对发生事故车辆的车牌、驾驶人的驾驶证进行拍照,记录对方信息,不能够拍照的也要用其他方式做好这些信息的记录。因为事故发生地点不一定有监控设备,或者虽有监控但现场不在监控范围内,以及时间过长监控录像被自动删除等原因都会造成无法确认交通事故,最终导致交管部门对事后报警难以查证,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