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红线不能踩?
案例二十九:说走就走 张某某未经审批出国旅游案。
张某某,男,A县B镇派出所所长。
2015年5月,A县县委组织部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全县乡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将持有的相关护照上交组织部进行登记备案。张某某接到通知后,以当时没有找到护照为由,未将护照上交组织部登记备案。2016年3月25日,张某某通过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了赴泰国游行团,临行前仅通过电话向县公安局分管领导请假说有事耽误两天,未履行公职人员出国审批手续。2016年4月2日,张某某搭乘飞机飞往泰国进行一次“说走就走”的境外旅行。
处理意见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本案中,张某某既未按规定将因私护照交由县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又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出国旅游,应定性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按照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相关规定,县纪委常委会经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网评论
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何其潇洒,又何其任性。张某某只一心想到出门看世界,却俨然忘记了自己的党员干部身份,忘记了纪律规矩底线,找理由不登记不报告,以随口有事敷衍审批流程,最终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代价。
古有“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今有“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出门看世界本是正常的生活需求,但是身为党员干部,就决定了我们要比普通群众遵守更严的规矩,担负更多的责任,在一些事情上面不能想说就说,想做就做,更不能耍小聪明,置党纪于不顾,踩着红线往外冲。
主动向组织汇报,主动接受组织的监督,是党员干部应尽的义务。只有时刻将自己的言行置于纪律的规范约束之下,才能避免踩线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