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红线不能踩?

  案例五十五:安排并参与同城公款宴请上高档酒水菜品 纪委书记被处分

  2015年4月,省纪委检查组在对全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直某单位下属一研究院涉嫌违规公款吃喝问题线索。经查,2015年3月22日,该单位接待了省直另一单位(同在武汉)因工作事宜的来访,该单位纪委书记曹某某安排并参与了对来访单位的公款接待,消费金额3319元,其中包含一瓶中高档白酒和一道高档菜品,曹某某在消费对账单上签名,随后以“招待费”名义在该单位财物报账。

  处理意见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2年7月8日印发的《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严肃工作纪律,除外事和对外商务活动外,工作日午餐一律不准饮酒”、“严禁同城吃请,各部门、单位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201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确因工作需要而安排的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高档酒水。

  本案中,曹某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安排并参加公款同城宴请活动,且超标准接待,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同时,作为纪委书记,查处“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本单位的作风建设本是其应尽之责,曹某某却带头参与违纪违规活动,做出了不好的示范。省直机关纪工委研究决定,给予曹某某党内警告处分;该单位党组决定,免去曹某某纪委书记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新旧对比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则应适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