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征 通讯员肖融冰 段晨晨)为方便做业务,一个往来单位的总经理给某局副局长送钱送物,其中一块名表价格过万。昨日长江日报记者从硚口区纪委获悉,这名副局长3年受贿十几万元,最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今年46岁的王某1999年入党,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担任硚口区某单位班子成员期间,接受某公司总经理吕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承接业务提供帮助和便利。其间,王某收受吕某某礼品礼金的次数竟达9次之多。
办案人员介绍,王某收受的财物当中不乏部分奢侈品。这些东西是如何送到王某手上的?办案人员说,每到逢年过节,吕某某就会以“辛苦费”等名义给王某送礼金、送红包,起初金额不大,后来就开始送名包、名表,王某心照不宣照单全收。王某甚至认为,自己给吕某某提供了方便,对方送钱送物表示“感谢”是理所当然的。
2015年11月19日,王某因犯受贿错误,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她所收受的全部财物、款物由司法机关没收上缴。
“我们跟王某谈话时,她很后悔,说自己对不起家庭,提到仍在读书的孩子还痛哭流涕。王某过去是该系统的先进工作者,却没能抵制住行业不正之风,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最终违纪甚至触犯法律,确实发人深省。”办案人员说。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党员干部不能忘记权力来自哪里
王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和相关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且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在进行权钱交易时,王某的内心最初还充满惶恐不安,到后来就变得心安理得了,完全忘记了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对金钱的贪欲彻底改变了她的人生观、价值观。
“祸患常积于乎微”,一个人手中有了权力,就必然要和利益打交道,各种诱惑也随之而来。如果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谋取私利和不义之财的工具,就会踏上不归之路。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绷紧纪律的弦,管住私欲的念,自觉抵制诱惑,正确行使权力,做不忘初心的人民公仆。
(记者黄征 通讯员肖融冰 段晨晨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