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首例!4人污染环境获刑 被判赔偿55万余元
楚天都市报讯(通讯员唐成、记者周鹏)因私自建设冶炼作坊、直接向大气排放烟气,4人被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9月21日上午,通山县人民法院对吴某等4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这是湖北省宣判的首例大气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自浙江的吴某组织通山县本地3名村民在通羊镇一村私自建设冶炼作坊,焚烧废旧电路板提取铜等金属原料,直接向大气排放烟气,致使附近村民感到不适。2016年底,经通山县环保局报案,通山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吴某等4人被拘。
经检测鉴定,吴某等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烟气,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和生产产生的炉渣均属于危险废物,未经任何处理随意堆放,所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经过雨水冲刷等作用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吴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79吨,直接向大气中排放重金属超标的烟气,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通山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先才介绍,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吴某等人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所以该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吴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9月21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他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人吴某等4人共同赔偿土地污染修复费用10701元,危险废物处置费77700元,大气污染损害费465219元,合计553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