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蔡林记”商标到底属于谁?
商标被指非法转让诉讼昨开庭,4原告被指非热干面馆股东
□本报记者 李璟 实习生 陈卉敏
半个月两场官司,“蔡林记”之争趋于白热化。昨日,有关“蔡林记”商标侵权又一起诉讼纠纷案件在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开庭审理。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4名股东将自己的公司以及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诉称“蔡林记”商标系非法转让,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的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行为无效。
蔡林记公司从原告变被告
11月26日,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蔡林记公司”)状告熊某名下的4家蔡明纬风味餐厅(简称“老蔡林记”),未经许可使用“蔡林记”字样,侵犯该公司享有的“蔡林记”注册商标权,索赔共51万元(本报11月27日A11版曾作报道)。
昨日法庭上,蔡林记公司身份发生逆转,以第二被告的身份坐上被告席。
原告姚忠堤、张经纬、方艳萍、彭开基诉称,4人是第一被告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简称“热干面馆”)的股东,分别持有热干面馆3.3%的股权。2008年蔡林记公司成立后,一直以“蔡林记热干面传承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声称持有“蔡林记”的注册商标。经调查核实,双方于2008年8月10日,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授权书》,授权蔡林记公司使用“蔡林记”商标和字号。2009年3月2日,热干面馆将其所有的注册号为1025560号的蔡林记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蔡林记公司。
原告诉称,热干面馆这些行为均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擅自授权、转让等行为已侵害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授权书》及转让协议无效,蔡林记公司停止使用含“蔡林记”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将“蔡林记”注册商标返还热干面馆,将涉及该字样的注册商标撤销或转让给热干面馆。
4名原告被指非热干面馆股东
热干面馆辩称,其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2年5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改制,部分职工一次性买断工龄,包括4原告在内的30名在职职工将工龄补偿转股成立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2003年5月,热干面馆由于经营地点拆迁,采取了货币安置方式。经全体职工股东商议后,包括4原告在内的22人决定退股,并与热干面馆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因热干面馆托管着上百名退休、内养职工,所以企业不能解散,留守了部分职工股东,其后陆续办理退股。
2008年,热干面馆将所持有的“蔡林记”商标予以转让,所得款项用于热干面馆日常支出和解决企业遗留问题。
故热干面馆认为,4原告2003年就与热干面馆解除了劳动关系,退出了所有股份,因此既不是员工,也不是股东,无权干涉热干面馆任何经营活动。
蔡林记公司辩称,该公司是通过有偿受让方式,依法合规获得“蔡林记”商标注册权证的。蔡林记公司与4原告没有发生过任何关系,当初的授权申办注册公司及所进行的“蔡林记”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都是和热干面馆法人依法合规进行的,故本案原告所提诉讼不成立。
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原告股东将追加至11人
昨日,80岁的蔡汉文到庭旁听,除方艳萍外,其余3名原告全部到场。姚忠堤等人告诉记者,除了他们4人,另有7名股东也向法院提请诉讼,并当庭通过辩护人向法院递交了立案申请。
他们介绍,今年5月12日,热干面馆召开第三次职工股东大会,依照章程通过一项有效决议,即将营业期限变更为至2022年5月28日。包括姚忠堤4人在内的全部30名股东全部到会并签字。“说我们不是股东,这是莫须有的指控。”
该案因故延期审理,本报将持续关注。
◎三方声音
原告蔡林记热干面馆4名股东
代理律师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俞冰原
蔡林记热干面馆是一个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武汉市相关文件精神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制定了一份正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章程注明了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结合,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根据《章程》规定,股权所有人的变更应持有关证件到本企业股权登记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4原告与热干面馆解除劳动关系,与股东身份是否变更没有关系。此外,该企业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有决定企业发展目标及股本结构变化等职权,因此企业法人擅自转让或授权商标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第一被告蔡林记热干面馆
代理律师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吴宏敏
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一般公司不一样,资本是按照公司收益来算,股份可随意转让。现在中国对股份合作制还没有立法,唯一的法律依据是1997年的国家体改委的指导意见,不够健全。原来的老企业没有现代的管理方式,公司如何运营处理,都是根据章程办事,这就存在很多疏漏。4名原告只能算是曾经的热干面馆股东,现在不是。
第二被告蔡林记公司
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陈福安
本案是蔡林记公司与老蔡林记的官司衍生而出的,4名自称股东的原告是受人操控。4原告如果认为其股东身份成立且权利受到伤害,应先行和蔡林记热干面馆解决,然后才涉及蔡林记热干面馆与蔡林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