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羁押于秦城监狱的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在春去秋来中翘首等待二审消息。

  此前2015年4月17日,因滥用职权和受贿283万余元,65岁的陈柏槐被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陈柏槐提起上诉。

  《财经》记者获悉,在滥用职权上,法院一审认定,陈柏槐在担任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以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为形式,提议、主导、决定将国家划拨的畜牧科研用地489亩,非法转让给深圳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国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性开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106亿元。

  这是“集体研究”式渎职明确入罪后的典型案例之一。2013年1月,“两高”发布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对“集体研究”式渎职犯罪将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责。

  以“集体研究”为名实施渎职犯罪,如何区分责任是以往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难题。尤其是在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党政部门集 体研究违法决定的渎职现象。案发后,涉事人员则拿出“集体研究”做挡箭牌。此种渎职一旦发生,其影响也将深远。陈柏槐案引发的连锁反应至今未消弭。

  转让489亩科研用地

  1950年出生的陈柏槐系武汉当地人,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区域经济学专业。

  陈柏槐1971年参加工作时,是一名普通的农业技术员。他在湖北的农业系统摸爬滚打了30余年,仕途稳步推升,直至成为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2009年,陈柏槐当选湖北省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副主席,官至副部。

  2013年11月19日,因涉嫌违法违纪,陈柏槐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4月17日,福州市中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

  陈柏槐是十八大后落马的湖北“首虎”,案发的主要祸因系对下属单位489亩土地的非法转让。其中402亩的一宗地块位于武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南邻湖北省畜禽育种中心(下称育种中心)。

  该土地的原使用权人即育种中心,是湖北省农业厅下属事业单位。土地的用途原为畜牧科研,本属于国有划拨地。如今,此处已是深圳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泰然)在武汉打造的人文水岸风情小镇——泰然南湖玫瑰湾项目。

  早在2004年,湖北省农业厅开始谋划将这宗地块进行商业开发。此时,陈柏槐刚刚履职农业厅长一年左右。《财经》记者获得的司法文书显示,当年1 月,陈柏槐召开党组会议,讨论育种中心土地开发问题,提议与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获取的经济收益用以弥补农业厅烂尾楼盘活和育种中心搬迁资金不足。

  党组会议通过后,同年6月,湖北省农业厅成立了南湖开发办和南湖开发领导小组。南湖开发办的职责是研究南湖开发总体计划、洽谈和协调南湖开发重点项目等。

  得知此消息后,2004年12月,陈柏槐的老朋友胡爱民带着深圳泰然的负责人来到武汉,与陈柏槐等人商谈合作开发事宜。胡爱民曾在湖北省政府任职,与陈关系不错。

  因所需资金量庞大,湖北省农业厅最终决定用商业运作的方式盘活南湖地块,解决资金问题。时任农业厅副厅长梅祖恩供述称,此系陈柏槐提议。

  经胡爱民牵线搭桥,2004年12月,陈柏槐、梅祖恩等代表湖北省农业厅与深圳泰然时任董事长马新建、副总经理李海强等人商谈,双方同意买断育种中 心100亩土地、合作开发300亩土地(后经实测共计402亩)。前100亩以每亩63.8万元的价格转让,后300亩合作开发的收益按3∶7比例分配收 益。

  随后,南湖开发办草拟了转让100亩土地的协议书和合作开发300亩土地的意向协议书文本,陈柏槐阅后提示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2004年12月底,陈柏槐先后主持厅长办公会议和厅党组会议,同意并授权育种中心与深圳泰然签订协议。2005年1月陈在报送的育种中心对400亩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请示和协议书上签批同意。

  协议载明,育种中心需配合深圳泰然的控股企业武汉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泰然)通过挂牌交易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且无需支付竞买成交价50%的土地出让补偿金。

  违规挂牌交易

  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性质手续非常复杂,需要经过一系列“运作”。

  育种中心首先向湖北省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内容为:将育种中心400亩土地与开发商合作,由开发商预付资金用于省畜牧科研生产基地搬迁,土地挂牌由东湖区国土分局办理等。

  其实,育种中心的请示未提及已经与深圳泰然签订协议的事实。九年后,陈柏槐因涉嫌渎职案发落马,省政府办公厅当年的时任负责人认为,未经省政府、省财政厅批准,擅自与开发商签订土地卖断和开发协议是一种违法行为。

  陈柏槐在被查后供述称,请示时未报告签订协议的事情,是为了避免让省政府知道农业厅“先斩后奏”。他曾在省政府工作,“懂得这些程序,看到当时大家都这样做,也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这是农业厅自己的事情”。

  收到请示后,湖北省政府要求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意见。后者复函称,因涉及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应按照有关规划,经依法批准改变原用途后,方可进行商业开发,其土地使用权需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上述意见后转回湖北省农业厅,同时湖北省农业厅发给武汉市国土局的商请函也得到了类似答复。

  随后,经陈柏槐签发,农业厅向时任刘姓副省长呈送报告,请示育种中心基地搬迁问题。刘批示给时任湖北省国土厅,“同武汉市规划局协商”。后批示转给武汉市规划局。

  案发后,刘向侦查人员解释称,因涉及规划,他才批示给省国土资源厅,批示的意思是:能办就按政策、程序办;如果不能办就不办。育种中心处置土地资产问题,并不是其分管事项,应呈请其他有关领导批示。

  依据相关规定,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应经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批准文件方可依法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