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考卷上请求考卷作废

  昨日上午,南方都市报以“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参加高考曝光跨省团伙”为题报道了有团伙组织在江西实施高考替考。据报道,十几名替考人员中多人来自湖北知名高校。约有6人的替考考点为南昌十中,并被要求自称是南昌二中学生。

  当时,南都卧底记者已成功进入江西南昌一高考考场,参加语文科目考试。

  “我进场考试,最后在考卷上写明卧底一事,请求考卷作废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卧底记者在微信朋友圈上透露,自己提前15分钟写完作文,在考试结束前5分钟被监考老师注意到,考完后被带走,“见了主考官巡视员提醒赶快抓人。”

  最终,卧底记者表明了自己的身份。

  江西一涉事考生承认替考行为

  昨日下午2点半江西省教育厅临时新闻发布会通报,江西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领导要求南昌市教育考试院联合警方立即展开调查核实时,距语文科目考试结束已不到20多分钟。

  在考试结束前,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副书记曹正龙称,南昌市教育考试院迅速与警方采取行动,将南昌十中考[微博]点的一名涉事考生进行了控制。

  经初步调查,曹正龙介绍,该名考生承认了替考行为。警方正进一步调查。

  据央广网报道,昨日,江西鹰潭也控制了一名来自湖北的替考人员。

  据南都报道,6月5日晚从武汉坐火车抵达江西南昌的“上线”等十余人,多为湖北武汉几所知名高校的大学生。

  昨晚,湖北教育厅在官网回应,6月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有团伙组织湖北省几名大学生在江西参加高考替考事件。省教育厅将全力配合江西省教育和公安部门迅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严厉打击组织替考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参与作弊的在校大学生,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请地方公安立案侦查

  教育部昨日回应称,已责成江西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并请公安部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教育部表示,对于破坏考试秩序、组织替考作弊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对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一律取消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相关处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对参与作弊的在校大学生,还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强调,对于考试管理不力以及违规违纪等行为,将一律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记者:许路阳)

  “记者卧底替考”不构成犯罪

  议论风生  记者卧底参与高考舞弊,的确危害了“高考管理秩序”。但这种“危害”相当有限,还因为及时曝光避免了舞弊者被录取,也保障了公众知情权,这是比所谓现场秩序更高的法益。

  昨天是高考首日,一则新闻也引发了社会对媒体伦理的争论:有媒体派记者卧底一个高考替考组织,揭露出多名大学生到江西充当“枪手”替考的内幕。

  记者进行卧底调查,甚至作为“枪手”进入高考考场的做法,是否合法?有人认为:为了所谓“揭黑”,就使用了违法手段,这有违程序正当要求;也有人认为,这是用“实质正义压倒了程序正义”。

  在这里,得廓清几点情况:首先,参与卧底的记者已明确表示,卧底暗访行为之前是向警方报备的,并非一些人揣测的故意逞能。其次,虽然高考舞弊广受诟病,但依“罪刑法定”原则,中国现行法律并未将替考本身定为犯罪,替考一般按行政违法处理;而高考舞弊的组织者,一般按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进行刑事追究。

  那记者卧底替考的行为,是否必然构成违法呢?刑法理论中有所谓“违法阻却性事由”的概念,它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违法阻却性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

  “正当业务行为”,指虽然没有法律等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而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医疗行为、律师的辩护、新闻报道、体育竞技4种类型,都是可以作为“正当业务行为”构成“违法阻却”的,即不构成犯罪的。虽然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记者报道是否,及如何适用“正当业务”说,还没有成熟的学说,但在司法实践中,之前那么多轰动一时的记者暗访,都没有进行司法追究,也可以看出中国的刑事政策倾向于认同记者卧底调查。

  其实,整个“违法阻却性事由”学说的背后,是“法益衡量说”。就是当不同法益冲突时,法律要优先保护那些更值得保护的法益。比如同样是生命权,法律应该优先保护正当防卫者的生命权。

  而此次记者的卧底,虽然参与了高考舞弊的过程,的确危害了“高考管理秩序”,但这种“危害”相当有限,几乎没有受害者,它没有造成考场混乱,还因及时曝光揭出高考舞弊的黑洞,保障了公众知情权,也使教育、公安部门及时介入,打击了舞弊犯罪,也避免了舞弊者被不公地录取,提升了高考的社会公信,这个法益更大。

  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记者卧底调查都可以作为“正当业务行为”。排除其犯罪性的,不是因其“业务”而是因其“正当”。也即记者的采访应该是“正当的”,符合行业规范、公益原则,为了公众知情权等更大的法益,且没有突破“最小伤害”原则等。而在记者卧底替考事件中,涉事记者的行为从眼下看并无“非正当”之处,对其树起法律或道德大棒,未免有些想当然。

  □玉素(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