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兼职担任礼仪小姐,不料被活动现场燃放的烟花灼伤,而主办方称活动已发包给他人,拒绝赔偿。为此,女大学生一怒之下将主办方告上新洲法院,并索赔各项损失5万元。

  武汉新洲区某局主办一个开工庆典活动,该局将庆典活动发包给王某,王某又将活动中需要礼仪小姐的部分分包给谷某。谷某雇请在校大学生汪同学等人担任礼仪小姐,在庆典活动中燃放烟花时,一只燃烧中的烟花筒倒地,火焰造成汪同学的双小腿被灼伤,共住院25天,汪同学垫付了医疗费4000多元。司法鉴定认为汪同学的伤情未致伤残,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8000元。

  汪同学要求活动的主办方新洲区某局进行赔偿,但是对方表示,活动已承办给王某负责,王某又说应该由谷某负责。一怒之下,汪同学将该局起诉至新洲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将庆典活动发包给王某,但燃放烟花是主办方组织的,汪同学选择了具有较强履行能力的新洲区某局请求赔偿,合理也合法。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新洲区某局一次性支付汪同学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