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幼儿会“开车”吗?恐怕所有人都说不会。但前日,孝昌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调解了一起4岁幼儿“开车”撞伤人案件,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原告才撤诉。

  2014年9月4日,明某带着4岁的孙子小明,开着一辆货车到被告谈某经营的孝昌县小河镇某修理厂修车。明某下车时,既没有将货车挂空挡和拉手闸,也没有将车钥匙拔下来。

  修理开始后,坐在驾驶室内的小明不慎将车钥匙触动,将车启动向前行驶,将正在货车前轮下修车的原告余某扎伤,致使余某右股骨中断骨折。后经鉴定,余某构成十级伤残。

  案发后,明某主动给付了余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共计9280余元。

  2015年4月14日,余某以健康权纠纷起诉被告明某、小明父母、小明,要求祖孙三代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在诉讼中,法院依被告明某的申请,依法将修理厂经营者谈某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

  今年1月28日,经法官倾心调解,原、被告达成2.9万元的赔偿协议后,本案裁定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