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仲裁委都已经有了裁决结果了,指出开发商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不应该,而且法院也强制执行,将当初收取的费用返还给提出仲裁的业主了,为什么我们现在还要继续走仲裁这一条路才能拿回自己的钱?更过分的是,开发商现在搞了一个补充协议,不签协议就拿不到钥匙。难道就没有一个部门能管得了此事吗?”昨天,新洲区东城佳苑的几位业主再次找到武汉晚报记者,表达自己的不满和困惑。
文图/本报记者赵家新
仲裁之后依然要仲裁
新洲区东城佳苑小区去年12月31日交房,业主在拿钥匙时,开发商湖北创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荣公司”)要求业主另外交纳12800元的配套费。
事后业主了解到,省物价局早有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安装费用。随后7位业主提出仲裁,今年3月15日,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创荣公司返还申请人(业主)12800元,并承担仲裁费用(本报今年6月23日曾报道)。
看到第一批提出仲裁的业主拿到了钱,其他业主也心动了。他们找到开发商,提出要按照仲裁决议,拿回交纳的12800元配套费,但遭到拒绝。没办法,20多位业主只好再次准备提出仲裁申请。
对此,一位姓王的业主说,按道理,既然已经有了先前的仲裁决议,业主胜诉,那么开发商就应该将当初收取的配套费直接退给我们,但他们不但不退,反而要我们再走一次仲裁,这不是在浪费社会资源吗?难道就没有一个部门能牵头处理此事?
拿钥匙需签补充协议
6月23日武汉晚报报道此事后,不少还没有拿钥匙的业主找到创荣公司,提出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应该将钥匙交给业主,但创荣公司则让业主签一份补充协议,并且交纳12800元配套费后,才能领取钥匙。
一位姓罗的业主说,她本来计划去旅游,想着赶紧拿钥匙将装修全包给装修公司,但开发商让她交配套费。“我当时想,反正交了也可以通过仲裁的形式要回我的钱,二话没说就交了钱。哪知道开发商又拿出一份补充协议让我签,说不签就拿不到钥匙,我就将钱当场要回来了。”
一位业主当着记者的面,拨打了项目部负责人的电话,电话中对方表示,可以不签协议,交钱就拿钥匙。“可能是他们知道记者来了,所以改口了。”这位业主说。
一份业主们提供的“补充协议”中写道:乙方(购房方)在购买东城佳苑项目房产时,购房初期即与甲方(东城佳苑项目部)达成协议,由东城佳苑项目置业顾问告知乙方,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房价不包含水、电、燃气、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的初装费。上述费用需要另行交纳,此约定,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已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档,因后期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公版合同,不能约定相关费用的收取。
新洲区房产服务中心早在6月2日就做出表态,经过调查,该服务中心与新洲区物价局明确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及双方正式合同约定,水、电、燃气报装费用应包含在房价之内。
创荣公司所说的办理银行贷款时签订的合同,与新洲区房管局备案的合同,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合同第五条第4项中,房管部门备案合同中是没有任何文字的,但另一份上则明确指出,房价不含水、电、宽带、有线电视、燃气管道、电话的初装费。而两份合同中,对交房条件的表述均一致,即水电气等进户。
两个部门说无力管此事
前天上午,武汉晚报记者先找到新洲区房管局。开发办的王主任说,虽然房管局是开发商的主管部门,但实际上没有什么有力措施监管他们。
王主任表示,创荣公司现在的资质属于临时资质,如果他们不年审,就会自动注销。而房管局针对开发商的额外收费,能采取的措施就是信用扣分,一旦开发商不在意企业资质,那么这唯一的手段也就失效了。“所以我们虽然多次约谈企业负责人,但他们不松口,我们也没办法。涉及到收费问题,建议去找物价局。”
随后记者又找到新洲区物价局。办公室一位姓宋的工作人员介绍,理论上物价局可以针对乱收费进行处罚,但房产又属于市场定价,我们不好干涉。而且开发商提供了一份不一样的合同,这应该属于合同纠纷上的事,应该找工商部门咨询。
当天下午,记者又找到新洲区工商局商广科。该科商科长在留存了记者留下的业主投诉材料后表示,将尽快就此事向局里反映,如果涉及到合同欺诈,那么他们肯定会立案调查此事,具体进展要等通知。
据了解,2014年,武汉市工商局曾发布2013年十大民生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武汉某开发商重收天然气初装费,被工商部门查处,不但退还了相关费用,开发商还被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