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病,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死者家属要求按照工伤死亡标准进行赔偿,结果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双方因此僵持不下。昨天,洪山区司法局的驻点律师化解了这桩“揪心事”。
5月中旬,洪山区青菱街一制造企业工人王鹏(化名)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晕倒,公司随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病情严重,王鹏经抢救5天后不治身亡。事后,家属认为王鹏是在上班期间发病,要求该公司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给予赔偿。但公司方认为,王鹏虽在工作时间内发病,却在送医救治5天后身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王鹏家属不服,双方僵持3个多月。
“王鹏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后不治身亡,凭什么不算工亡?”王鹏家属向洪山区青菱街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在了解情况后,调解员王滨律师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共有10种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此案中,王某确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但却是在抢救5天后身亡,抢救时间远远超过48小时,因此王某不属于工伤死亡,无法按照工伤死亡标准进行赔偿。
目前,在律师的调解下,王鹏家属与公司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由公司方按照非因公病亡标准,一次性补偿王鹏家属医药费、丧葬费、补偿金等共计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