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私车公养 财政所长被撤职
刘某某,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所党支部书记、所长。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在区财政局每月随工资领取公车改革后交通补贴的情况下,刘某某利用自身职务便利,采取由会计签经办,其本人签同意的方式,以开发区财政所的名义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汽车维修费2笔、汽油费10笔共计12643元。
在组织调查中,刘某某积极配合,并及时退赔了所有报销费用并诚恳悔悟。2017年4月,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某某撤销党支部书记处分;区监察局报区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犯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中,《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数额较大”指的是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网评论
在正风反腐的高压下,当前,“公车私用”现象大为减少,但少数党员干部开始动歪脑筋,公款报销私车费用、用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等“私车公养”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本案中的刘某某,在领取车改补贴的情况下,明知故犯,采取“会计会签、本人签字”的方式,堂而皇之的把私车费用拿到公家报销,不仅逾越了纪律的底线,而且触及了法律的红线,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一点都不冤。
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公私分明是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也是清廉为官的基石。“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各级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公私分明的红线,不越雷池一步、不逾规矩半分,真正做到克己奉公、廉洁清明。
(责任编辑:陈智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