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武汉警方专项治理故意毁坏、占有共享单车行为
损坏单车 金额达2000元可入刑
本报讯(记者杨蔚 通讯员陈龙)昨天,武汉市公安局召开专门会议宣布,从即日起至6月15日,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打击故意损毁、占有共享单车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损坏单车金额达2000元的可入刑。
目前,我市投入运营的共享单车共计投放约33万辆,近期出现多起恶意破坏、毁弃、盗窃、任意占用共享单车等不法行为,损害了城市文明形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5月12日,江汉公安分局将故意涂抹共享单车二维码的63岁的肖某抓获。肖某称,自从共享单车投入运营以来,对其摩的生意带来很大影响,其一直怀恨在心。5月6日、7日、9日凌晨5点左右,他在江汉区六渡桥济生社区周边,用随声携带的喷漆罐,将28辆共享单车的二维码进行喷涂,造成车辆不能使用的后果。警方以寻衅滋事对肖某予以刑事拘留。
目前全市共受理涉及共享单车案件21起,其中刑事案件1起,治安案件20起;调解处理17起,罚款处理3起;刑事拘留1人。
这些属于损坏共享单车行为:
1、盗窃车辆或者零部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等行为,窃取车辆及其零部件。
2、恶意损毁。实施撬砸、焚烧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
3、私自上锁,非法占用。以独自使用为目的,蛮不讲理,采取加装私锁、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
4、寻衅滋事。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将车辆故意丢弃到江河湖泊,或者其他不易发现的地点、部位。
5、利用二维码实施诈骗。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财物。
侵害共享单车要被这样处罚:
1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等行为,窃取车辆零部件或车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盗窃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的,可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2 行为人实施撬砸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实施了三次以上破坏车辆行为,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损坏车辆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占用车辆,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任意损毁、占用车辆价值达到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4 行为人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少量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电信网络诈骗),可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5 行为人以独自使用为目的,蛮不讲理,采取加装私锁、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可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但是,对虽然加装私锁,但每次使用均付费的,不应予以治安处罚。对加装私锁又逃避付费的行为,在查处时亦应区分情节,对于初犯的,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对于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或者占用持续时间较长的,可按寻衅滋事予以治安处罚。
(责任编辑:陈智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