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陈洪波、夏志斌同志因达到退休年龄提出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接受陈洪波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夏志斌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陈洪波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夏志斌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